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價證券繼承贈與取得者,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說明,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該項股票若因繼承贈與取得者,非屬買賣行為,應免課證券交易稅

至於因繼承贈與取得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依法定期間內向國稅局申報繼承或贈與該項股票,並由該管國稅局核發遺產稅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等,憑此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繼承贈與過戶登記免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本身權益,避免因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另提醒民眾,如果前項贈與事實發生後,贈與人不幸在2年內過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繼承人(即受贈人)應記得將此生前受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稅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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