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銷售貨物與持有免稅卡之外交機構或人員,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有位外國人來店購物,結帳付款時出示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要求給予免稅待遇,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同意給予免稅待遇,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該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零稅率欄打勾及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其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於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相關免稅卡外交機構官員證發票影本等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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