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一、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

二、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

但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該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時除檢附前揭文件外,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財政部指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為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減少爭議,乃明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之文件;又考量是類車輛交易型態多樣性,為簡化並加速退稅作業,對於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 20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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