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隱匿補習費收入將補稅處罰

(桃園訊)補教業者利用他人銀行帳戶隱匿補習費收入,一旦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接獲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某知名文理補習班,92年至96年間由負責人職員經常性存入負責人之銀行帳戶,其交易模式疑似補習費之小額現金、信用卡或支票存入,後經該局查核人員詳細查核該補習班及其負責人的銀行帳戶往來資料後發現,該補習班並未將當年度所有補習費收入存入補習班所設立的帳戶內,而是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負責人的個人帳戶內,藉此隱匿補習班真實收入。該補習班隱匿補習費收入累計高達1億餘元,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並處補徵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全案共計補稅及罰鍰1千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補教業者常以各種方式隱匿收入,並心存僥倖,以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希望業者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同時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特別呼籲補教業者如有類似逃漏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