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及「以贈與論」,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規定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為贈與,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前揭贈與行為與同法規定「以贈與論」之財產移動情形(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有別,納稅義務人宜注意兩者間之差異,以免疏忽未申報受罰。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始依同法規定處罰。

該局查獲甲君於98年5月將其銀行帳戶存款約600萬元轉入其子乙君銀行帳戶,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除補徵應納稅額38萬元,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甲君以該600萬元係為乙君購買股票之資金,主張依前揭稅法規定以贈與論繳納本稅,不適用處罰規定。惟查該600萬元轉入乙君銀行帳戶後並未即時購買股票,而係長時間陸續購買,係乙君受贈後資金運用,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核定為贈與並無不合,仍應處以罰鍰。

法務二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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