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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 星期一

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計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而給付檢驗費者,應依法辦理扣繳

記帳業者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個人設立之醫療院所,因配合政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否申報所得?另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業務所支付之檢驗費,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1.如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開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之免扣繳憑單;2.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不論其受領之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該院、所之業務收入,依其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據以併計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如因執行前述長照十年計畫2.0,或因其他業務所需,將病患檢體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為檢驗,其支付之檢驗費屬受託檢驗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因該醫院、診所為稅法上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負有扣繳及申報義務,故扣繳義務人於支付前述檢驗費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不論其受領之長照十年計畫2.0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執行業務收入;如有給付受託代檢診所之檢驗費,則應注意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周靜資 (07)7256600 分機72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22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2014-04-10:高雄市張醫師來電詢問,因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漏報致遭裁罰,荷包瘦很大,究應如何申報方能避免重蹈覆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但有漏報執行業務收入(包括健保收入、掛號費收入、部分負擔收入、一般收入及其他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損失者,即構成違章,除補稅外,另處以罰鍰。

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其各項收入與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係以健保局分列項目參考表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表註二第2點)加計部分負擔金額(分列項目表第14欄最右邊合計數),健保費用則為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分列項目表註二第1點)乘以0.78;


2、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22%計算(即78%為費用率);


3、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則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60%~55%不等計算(即40%~45%為費用率),


另牙醫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假牙裝置者,須以該項補助收入22%計算(即費用率為78%)。

另該局呼籲業者申報時,務必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造成違章遭處罰鍰。

旗山稽徵所 稅務員 謝明珣(07)6612027 分機:564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0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98年度未設帳醫療院所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計算方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之中、西醫師、醫事檢驗師(生)、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等業者(以下簡稱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追扣或補付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各年度之醫療款與健保局之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結算點值之調整所造成,故該調整收入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是9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無追扣或補付94以前(含94年)年度醫療款者,其所得額核算公式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惟如9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有追扣或補付94以前(含94年)年度醫療款者,其核算公式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 ×78﹪)】』。

國稅局同時指出,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健保局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時,如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與核定沖抵或追繳涉有跨年度時,業者可選擇於核定沖抵或追繳年度之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並按健保局所開立之免扣繳憑單(已減除該沖抵或追繳醫療費用後之給付淨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持健保局出具沖抵或追繳溢給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又表示,自95年度起,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改以核定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後,其核算方式較為複雜,業者於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時,有關核定點數及追扣補付以前年度醫療款金額,可參考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資料審慎填報,以確保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稅務員 謝美惠(07)7256600分機72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5/13


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對其有利之主張,應盡協力義務並負舉證責任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雖為行政程序法第36條所明定,惟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並不因之而得減輕。換句話說,行政機關雖然有義務依職權調查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及不利之所有證據,但不代表納稅義務人就沒有責任提出其所管領範圍內之資料,亦即除了國稅局應自行調查課稅資料之外,納稅義務人亦應提出對其有利之相關確實證據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近來受理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陳君8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取自甲醫院執行業務所得0元,經原查核定92,615,475元。陳君不服,就該醫院之收入總額(健檢收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所得稅法制之基本原則,收入真實性之客觀證明責任,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該醫院將「部分負擔」誤帳載於「健檢收入」中,始致生醫院所申報「健檢收入」為57,202,437元,因86年度電腦資料庫設計之功能不若現今完備,故無從以該電腦資料直接與該醫院之帳載金額核對,其既已提出書面資料證明是誤載,國稅局即不得以資料過於龐大,若無電腦輔助無法核對為由,拒絕與其對帳,此一爭點,原判決疏未論及,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陳君上訴主張因醫院結帳時間點與申報健保局之時間點並非相同,而導致金額差異。然而為何會發生帳載錯誤?究竟如何導致金額差異?有幾筆發生金額差異?陳君(或該醫院)均未釋明或列表對照;且為何更正差異即與陳君之主張金額相符,凡此對陳君有利之主張,陳君自應負舉證責任。本件陳君於申報8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其配偶取自甲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為0元,當時並未為前開主張,嗣經國稅局補徵後,方於原審審理中提出未經整理核對高達1,164頁逾75,000筆電腦書面檔案資料,泛指原帳載有誤,要求與國稅局逐筆比對,實難謂已盡協力義務並負舉證責任,其上開主張自無可採,因而駁回陳君之上訴,全案即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國稅局調查時,應盡協力義務提出所有對本人有利之相關確實證據,供國稅局查核課稅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紀賀耀 04-23051111轉82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