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2015-05-28: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經取具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可以核實認列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103年度列報大陸地區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惟未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證明文件者,是否會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說,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若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於未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又依103年12月11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有關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除應依規定提出納稅憑證外,並應提出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方可認列。該項修正,新增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可經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是依如上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雖未取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證明文件,惟其財務報表如經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者,亦可列報該可扣抵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列。

法務一科 審核員 孫樂瑜(07)7256600分機:75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