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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勞保稽查-瞄準高薪低報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勞保局宣布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即日起至年底,執行勞保實施60年來最大規模稽查行動,針對新設公司、高薪低報及薪資異常等可能對象,預計清查2.3萬家企業,違法者將開罰保費差額的四倍。

勞保局5月比對財稅資料,調查勞保投保薪資,結果顯示有3.8萬個事業單位投保不實,11.5萬名勞工投保薪資不符,勞保局已自本月起逕行調高投保薪資,預計每年可幫勞保基金多進帳3,300萬元。

隨著暑假求職及打工旺季到來,勞保局昨(15)日宣布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已鎖定特定對象,包括


1.新設立已僱用員工但尚未加保、


2.員工平均薪資低於同業平均薪資,和


3.慣性高薪低報、


經勞保局連續調整投保薪資等情事的事業單位,嚴查重罰。

據了解,勞保局預計清查2萬3,000家企業,已鎖定稽查對象,包括新登記稅籍資料的企業5,000家、歷年多次查到高薪低報的企業8,000家,以及薪資與同業差距過大的企業1萬家。

勞保局提醒,勞保是在職保險,沒有「試用期不用加保」的規定,無論雙方是否約定試用,上班第一天就是僱用員工,當天就要辦理加保手續。

小型商號、公司常誤解五人以下是勞保的自願投保對象,可以不幫員工加勞保,甚至刻意規避辦理參加就保的義務,使受僱勞工沒有獲得應有保障。

勞保局強調,只要僱用員工一人,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2011/06/16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律師及會計事務所-可做為勞保投保單位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針對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合夥」人員勞保投保單位爭議,勞委會發佈解釋函,明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等,屬合夥型態,可以「事務所名稱加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勞保加保。

由於會計師、律師、專利代理人等「事務所」只是因執行專業職務需所設置的辦公場所,不是法人或自然人,無法做為「投保單位」,因此長期以來,律師或會計師等若屬於合夥人身份,都要以當事人的自然人身份為投保單位,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則不斷反應,投保頗不便,希望勞委會能夠同意,由合夥經營事業之事務所作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

勞委會在召集相關單位研究後指出,凡合夥組織之事務所,合夥組織代表人可以其名義作為投保單位,也可以併予登記合夥名稱為投保單位,因此,合夥組織的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及代客記帳者等事務所,可提具相關證明,以事務所名稱加計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也就是說,上述專業合夥人員投保,未來只要投保時加註為「○○法律事務所(○○○律師)」即可。

工商時報 2010/8/4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傷病未支薪-免繳勞保費

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表示,政府為照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的勞工,勞保被保險人在請領傷病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若未能領取任何薪資或報酬,則該期間原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勞保與就業保險的保險費可免繳,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需要提出申請,勞保局於核對已核付的傷病給付資料後,會自動從投保單位的保險費總數內扣除。

勞保局指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與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若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沒有領取任何薪資或原有收入喪失,可以免負擔保險費,至於投保年資則持續累計。不過勞保局表示,若被保險人在請領給付期間,仍領取原有或部分的薪資、報酬,則保險費仍需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勞保局表示,會按月依據已核付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的相關資料,比對在給付期間仍加保生效者,直接免計其個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但是被保險人若發生事故,而住院醫療期間為一至三日,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者,如果期間亦未能領取薪資,則被保險人可檢附住院與未能領取薪資的相關證明,向勞保局申請核退保險費。

此外為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指出,勞工因為工作所獲得的報酬,無論採取何種名目、或是多久發給一次,都應按月計入薪資總額,並依照勞保、勞退條例規定,由雇主覈實申報勞保月投保薪資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有變動時也應申報調整。

勞保局表示,按勞保條例規定,勞保的月投保薪資應該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至於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勞退的月提繳工資也應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按照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

勞保局強調,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為工作所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的給與,都算是工資的範圍。

此外,當勞工薪資變動時,雇主應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勞保局表示,勞工薪資若於當年2月到7月之間調整,則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若是當年8月到次年1月調整薪資,則必須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部分不論多報或少報,都將被裁處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的二倍罰鍰;勞退部分將依規定核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

【2010/07/30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勞保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之法律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其法律責任如下:


第10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
       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
       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
       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
       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
       退會或結 (退) 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14-1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
         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
         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
         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
         月一日
生效。

第16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
           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
           ,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
           ,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
           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
           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
           ,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
           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
           ,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
           彙繳保險人。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
       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
       限。

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
       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
       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
       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
       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
       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
       ,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
       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
       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
       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
       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勞保職災新費率-通勤災害險一律0.05%

勞保局承保處官員指出,上下班通勤時間發生的意外災害,並非雇主所能控制,因此決定仿效國外作法,將上、下班災害費率單獨區分出來,各行業統一都繳納0.05%。

勞保費率每三年檢討一次,勞保局已於今年10月底陸續發函通知各投保單位,明(99)年1月1日起,勞保職災的保險費率將區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兩種。「上、下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0.05%;行業分類仍維持現行61種行業別,各行業平均費率由現行0.22%降至0.21%。

職災的保險費率是依照各行業前三年職災給付金額,除以繳納的職災保費,各行業面臨的職災風險程度不同,行業別的災害費率也不同,其中以煤礦業的2.99%最高,金融保險業的0.07%最低。

明年有43種行業調降費率,四種行業持平,只有14種行業需調升費率,調升幅度介於0.01%至0.03%之間,雇主平均每月要每名員工多負擔2元至8元保費。

【2009/11/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