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期貨交易損失若自應稅所得額列報減除,除依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將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之期貨交易損失,逕自應稅所得額列報減除,除依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將當年度出售臺指選擇權交易損失250餘萬元,列報投資損失,並自應稅之所得額中減除。該局指出,臺指選擇權為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商品,依據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向買賣雙方課徵期貨交易稅。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除剔除補稅外,並按短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於當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審查一科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31


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表示,「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業經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提供「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0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5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或93年度至99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或93年度至99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1年2月1日至2月29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相關附件:

    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31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例如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99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1,000萬元,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0萬元,其100年度純益額為2,0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100年度純益額中扣除99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1,0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200萬元,自100年度純益額2,000萬元中扣除。

該局呼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李玲珊 04-23051111轉713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31


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日前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自本(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同時廢止該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有關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現行西醫師駐診拆帳課稅規定,自62年迄今,已行之有年,醫療機構與醫師間究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向由稽徵機關依雙方實際法律關係認定;該部相關函釋亦一再闡釋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原則,惟徵納雙方對駐診拆帳之認定仍時有爭議,該部因應經濟活動及契約型態之多元化,以上述90年令規定,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應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認定。至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基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乃重新檢討以往稽徵實務認可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駐診拆帳及合夥關係,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並廢止該部90年令,以資周延。本次重新核釋因屬法律見解變更,將自101年度起適用,不會溯及以往年度案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係按年度所得落後一年課稅,且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書表及綜合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102年1月及5月)尚未屆至,本年度醫療機構扣繳義務人已依該部90年令規定就醫師之報酬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者,扣繳義務人可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稅款之留抵或退還。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30


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產製廠商打造車身及產製特殊型式車輛之貨物稅通常價格已新修正了!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身通常價格表」,經財政部重新評定後已於99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

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通常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是前揭通常價格表之適用情形為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稽徵機關經查不符,或申報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始依通常價格核定為完稅價格,俾憑核計產製廠商應納之貨物稅稅額。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之通常價格,係指以附有完整駕駛室汽車底盤供打造者,如係以不附駕駛室汽車底盤供打造者,其通常價格應按附有完整駕駛室之價格除以0.75,還原計算為不附駕駛室之價格。申言之,前揭通常價格表所列框式貨車廂式貨車保溫車車身等有單獨駕駛室之車輛,如係以不含駕駛室之汽車底盤供打造為整車者,應將該表所列前開車輛已包含完整駕駛室之通常價格還原計算為不含駕駛室之通常價格。是以,僅有框式貨車廂式貨車保溫車車身等有單獨駕駛室之車輛方有適用,餘無單獨駕駛室之車輛,並無該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特別注意通常價格表修正前後之差異,避免因誤解法令而短報貨物稅遭受處罰。倘產製廠商如對上述新修正之通常價格表尚有疑問,歡迎隨時向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同仁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黃敏琪 03-3396789分機146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20


產製廠商打造車身及產製特殊型式車輛之貨物稅通常價格已新修正了!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身通常價格表」,經財政部重新評定後已於99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

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通常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是前揭通常價格表之適用情形為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稽徵機關經查不符,或申報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始依通常價格核定為完稅價格,俾憑核計產製廠商應納之貨物稅稅額。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之通常價格,係指以附有完整駕駛室汽車底盤供打造者,如係以不附駕駛室汽車底盤供打造者,其通常價格應按附有完整駕駛室之價格除以0.75,還原計算為不附駕駛室之價格。申言之,前揭通常價格表所列框式貨車廂式貨車保溫車車身等有單獨駕駛室之車輛,如係以不含駕駛室之汽車底盤供打造為整車者,應將該表所列前開車輛已包含完整駕駛室之通常價格還原計算為不含駕駛室之通常價格。是以,僅有框式貨車廂式貨車保溫車車身等有單獨駕駛室之車輛方有適用,餘無單獨駕駛室之車輛,並無該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特別注意通常價格表修正前後之差異,避免因誤解法令而短報貨物稅遭受處罰。倘產製廠商如對上述新修正之通常價格表尚有疑問,歡迎隨時向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同仁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黃敏琪 03-3396789分機146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20


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之說明

司法院今(20)日對於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關於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因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廣泛,該部將本於上開解釋文之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俾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達到租稅公平。至該部76年函,業經該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予以廢止。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20


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之說明

司法院今(20)日對於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關於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因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廣泛,該部將本於上開解釋文之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俾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達到租稅公平。至該部76年函,業經該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予以廢止。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20


2012年1月19日 星期四

繼承土地上有房屋,該地上房屋於繼承時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該房屋不計入戶數計算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倘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甲君於99年12月購買新北市房地1戶,因礙於環境因素無法入住,故於100年7月出售,惟因甲君於89年繼承3筆公同共有土地,地上有3筆建物,惟該3筆建物所有權均非甲君所有。依財政部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8840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除有自用住宅外,另有因繼承取得地上有房屋之土地,如該土地上房屋於繼承時即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於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應不予計入。故甲君出售新北市之房地1戶,倘該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

李秋萍 03-3396789分機148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19


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之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之後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亦即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按國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查核轄區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金額300萬元,經調查係甲公司在A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1,500萬元所繳納之所得稅,惟甲司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其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成本費用。依據收入成本配合原則,甲公司在計算國外所得時,應減除歸屬該筆技術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方為該筆境外營業活動之所得。該局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重新計算其國外所得於境外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為85萬元,調整補稅215萬元。有關其國外稅額可扣抵金額計算如下:

(1)國外收入1,500萬元-歸屬國外收入之成本費用1,000萬元=國外所得500萬元

(2)(國內所得額700萬元+國外所得額500萬元)×稅率17% = 204萬元

(3)國內所得額700萬元×稅率17% = 119萬元

(4)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204萬元-119萬元=85萬元

(5)甲公司國外所得於A國繳納之所得稅款為300萬元,大於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85萬元,兩者取小,得扣抵85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境外已納之所得稅,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與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並應注意依相關稅法規定調整列報。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9


2012年1月18日 星期三

扣繳憑單內容申報錯了,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日暨例假日,順延至101年2月6日截止,各申報單位請務必把握時效,早申報早安心,可避免逾期受罰。另為利網路申報憑單作業,春節假期仍援例照常全天候開放,申報人可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如憑單申報後始發現內容有錯誤時,除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外,並應依錯誤情況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一、採人工方式申報者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應檢附

1.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申報扣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二)給付金額扣繳稅額填寫錯誤,應檢附

1.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租賃契約書等。

2.原申報扣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4.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2聯。

5.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6.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註銷明細表。

7.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註銷明細表。

二、採媒體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更正者,應彙送全部資料,國稅局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循上述人工申報之方式辦理。

三、採網路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發現錯誤,得透過網路一天最多5次(含申報次數)更正申報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及相關證明資料,循以下2種方式之1辦理更正:

1.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並將錯誤部分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2.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人工或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惟如採媒體方式辦理更正者,須彙送全部申報資料,不可僅送錯誤部分資料。

國稅局籲請各申報單位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不但省時、便利,不受假日不收件影響,申報截止日前如發現錯誤,可隨時重新上傳辦理更正,減少稽徵機關及申報單位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前鎮稽徵所 股長 李敏珍(07)7151511分機61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18


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營業人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76年元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述規定,係基於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所為之減免規定,例如直接出租展覽場地與美國在台協會及亞蔬-世界蔬菜中心人員在台期間持免徵營業稅證明卡消費均應給予零稅率待遇。

該局籲請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給予零稅率待遇,以免因不熟悉法令而未給予零稅率,因而喪失上開法令給予互惠免稅之美意。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17


核釋國內營業人接受另一營業人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施作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隨著國際會展產業蓬勃發展,我國廠商赴國外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日趨活絡,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承攬境外會場之裝潢工程亦趨頻仍。承攬合約之雙方雖約定由受託人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庛擔保等責任,惟若會場工程係委由境外協力廠商實際施作,該項收入究應如何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多有爭訟。為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該部爰發布新令核釋國外廠商接受我國營業人委託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

財政部指出,上開交易中,施作場所之所在地既在境外,其勞務提供地使用地均在境外,依消費地課徵營業稅原則,國外廠商(丙)提供是類施作勞務取得之代價,應由其所在國政府取得課稅權,該收入尚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至營業人(甲)無論以承攬轉包方式居間仲介方式賺取收付款差額佣金收入,其勞務使用者如為國內委託人,因勞務屬性與外銷無關,應按5%徵收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交易中,國內營業人(甲)若未委託國外廠商(丙)而係親赴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其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17


全國首件非自願離職售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公告出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公告全國第一件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免課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因遭公司資遣,出售於工作地點購買的第2戶房地,日前經財政部公告為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行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就公告內容舉例說明,民眾甲原在臺北市擁有1戶自住房地,嗣於工作公司所在之新竹市購買另1戶新房地,原想落地生根,不料竟遭公司資遣,只得出售該新買之房地(即買新賣新),回到臺北市之舊屋居住。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0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公告,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因此,甲出售於新竹市新買之房屋,縱使持有期間未滿2年,仍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本項公告應以因工作因素「於工作地點」購買新房地,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非自願離職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民眾如有類似之情形,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審查三科 金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7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年關到囉!土地銀行推出「貸您一路發」信貸專案超優貸款利率1.68%起,祝您龍騰虎躍,時來運轉一路發!

新春開運,龍鳳呈祥,臺灣土地銀行特別針對身為菁英的您提撥總額度新臺幣50億元,推出超優利率的「貸您一路發」信用貸款專案,滿足您結婚、休閒旅遊、購車、投資週轉…等資金需求,協助您開財路,撞鴻運!

本貸款專案提供綁約及不綁約之優惠利率供您挑選,最低前3個月1.68%固定計息,第4~6個月2.5%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3%起機動計息,期限7年,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絕對是您理財周轉的聰明選擇。服務於優良上市、上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業、農漁會、醫院…等民營企業滿6個月之正式員工,或是自行開業滿6個月並取得本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屬高等考試專業執照之各類技師醫事人員等,或經本行信用評等1~4級者,都可享有菁英專屬好康。

相關貸款訊息刊載於土地銀行網站(www.landbank.com.tw),優惠利率額度有限,為免向隅,請儘速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或電洽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282099洽詢辦理。

陳宥君 02-8170820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1/16


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者,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已先收到貨款再予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最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先行郵寄貨物,然後再以郵政劃撥收款者,在發貨郵寄時已能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若在發貨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於買受人合意時才匯寄貨款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另以銀行匯款方式銷售貨物者,亦應於收到通知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以網際網路報紙登載為媒介之交易方式若是有使用郵寄貨物,再以郵政匯寄貨款或銀行匯款方式收款者,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堯民(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12


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兼營營業人年度中停復業應依規定辦理調整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其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併同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0年2月間設立,其於同年3月開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嗣後於同年6月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年6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依上開計算辦法規定,因甲營業人設立及年度中成爲兼營營業人均已滿9個月,故其仍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100年11-12月)辦理年度調整申報。另乙營業人於99年2月設立,並於100年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嗣後於同年9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年9月30日至101年9月29日),因乙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故其於100年11-12月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停業,如有符合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而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請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1


原所有權人買回有瑕疵之房屋,嗣再出售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疑義

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所有權人銷售之不動產,因房屋有瑕疵(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買方提起請求返還價金之訴訟,嗣雙方協議解除,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不動產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名下後再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准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依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惟按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同法第354條第358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故已出售之房屋如有瑕疵,經買方提起請求返還價金之訴訟,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不動產所有權回復原所有權人名下後再出售時,考量此種情形與一般買賣有別,嗣所有權人另覓得買主再出售該房地時,其持有期間,應參照該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爰發布上開函釋。

蘇科長鈞堅(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11


保稅區營業人於100年6月22日以後,如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其供應商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形,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更正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於10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納入零稅率之適用範圍。所稱「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依100年6月22日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係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修法後部分保稅區營業人因未諳前述「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之適用範圍,致發生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其賣方營業人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財政部已訂頒輔導作業計畫,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保稅區營業人正確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輔導賣方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避免產生誤申報零稅率或短、漏報銷售額,並訂定輔導期間自即日起至101年4月30日。

該局指出,按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係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第28條第1項第1款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明訂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得享零稅率,俾與自由港區事業享有同等租稅待遇;至所購買貨物若非供保稅貨物使用,無法判別該貨物嗣後究係外銷抑或內銷,爰規範應先支付進項稅額,嗣後再申報扣抵或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俾與生產相同貨物之課稅區營業人負擔相同之租稅義務,並符合政府獎勵保稅產業促進國際貿易之本意。

保稅區營業人於100年6月22日以後購買非供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供銷售之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除上開非保稅貨物或購入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報運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得由保稅區買受人參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書面切結適用零稅率外,供應商得採逐家按月彙開應稅統一發票方式(原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毋庸收回),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案件,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孫鑑吾 (02)23051111轉75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11


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未履行服務契約繳還受僱公司之旅費及薪資等,不得自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受僱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如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逕自所得中扣除,致短漏報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近來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A君原任職於甲公司,任職期間取自該公司之購車補助款,嗣因於約定之僱傭期間離職,A君依約賠償甲公司購車補助款,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A君因未履行與甲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賠償之前開補助款,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自所得中扣除,惟A君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時,將上開違約賠償金自該所得扣除,致短漏報綜合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就所得有疑義時,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盡力探知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實際所得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0


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以減少爭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以減少爭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實務上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配合政府機關作業,於該各機關辦公處所逕對低收入戶發放救濟金,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之證明列報捐贈費用。惟由於相關款項並未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致產生能否列報捐贈扣除之爭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是類實質上屬對於政府機關之捐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杜絕爭議並疏減訟源。

審查一科 胡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9


銷售貨物與遠洋漁船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依財政部77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規定,應於首次交易時,由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1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1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

另該局於審核營業稅零稅率退稅案件時,發現轄內營業人(賣方)雖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漁船統一編號,但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除加蓋印章外並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故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自行檢視零稅率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通知補正影響徵納雙方處理時效。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鄧雅惠(07)7151511分機61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9


單獨出售大樓停車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渠欲單獨出售持有2年內之大樓停車位,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惟如僅單獨出售持有2年內停車位者,符合上開條例規定,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又依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出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馬培瑜(07)3228838分機676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9


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納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銀行帳戶長期自境外公司OBU帳戶以「國外借款」性質匯入鉅資,惟同期間並無對該等公司還款之匯出紀錄,經查主因係甲君於大陸經商需用人民幣,向當地台商借取,再支付等值新臺幣至台商之國內帳戶,惟查甲君帳戶收付之間尚有差額3,900萬餘元係轉入其配偶帳戶以購買股票及房地產,經甲君說明係屬大陸地區經商所得,是歸課甲君有大陸地區之營利所得3,900萬餘元,核定綜合所得稅補稅及罰鍰共計2,300萬餘元。

近年來台商於大陸地區經商所得資金透過各種管道返回臺灣購置房地產之情形日益增加,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納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民眾如尚有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7


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100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即將開始辦理了 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及早申請

100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申辦作業自101年1月16日起至101年2月29日止。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100年12月31日起開放,網址:https://sloan.bot.com.tw)先行上網填寫申請書,可節省現場填寫及等候時間。臺銀每一個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均可申辦。

該項貸款適用對象為中低收入家庭子女,目前申貸資格分為三種:學生家庭年收入114萬元以下者,就學及服役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擔;逾114萬元至120萬元者,就學及服役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半額;逾120萬元以上且同時有2名以上兄弟姊妹就讀國內高中以上學校者,亦可申辦,惟利息須自行負擔。

申辦就學貸款應備文件與相關資訊,均可至該行上述網站查詢。惟提醒申辦同學:未來如有畢業後繼續升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提前退伍或延畢及休、退、轉學等情形,務必填寫償還期限異動通知書通知該行,以維護自身權益。

就學貸款乃政府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協調相關銀行開辦之貸款,多年來已嘉惠莘莘學子無數。為落實政府德政,臺灣銀行均全力配合,不遺餘力;該行亦期勉所有申貸學生皆能順利完成學業,未來投入職場貢獻所學,進一步回饋國家與社會。

聯 絡 人:消費金融部經理周紹義(02)2349-3377
諮詢請洽:消費金融部科長陳玉鳳電話(02)23493333-30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1/6


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

101年度起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業已修正自101年起生效課稅,因此,自101年1月上開人員取得薪資所得時,應由給付單位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並自102年5月起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依上開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時,應注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所得人自行選定其薪資採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 法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者擇一辦理。

二、所得人若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時,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若未達該表的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5%。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惟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超過者全額扣取5%)

四、若給付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1年1月1日起為28,170元)以下者,則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復表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予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該筆所得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是,上開軍教人員100年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例如軍教人員若於101年1月13日取得100年度年終獎金,即應併入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尚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現役軍人張三於101年1月2日除領取1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0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7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1月份薪資70,000元部分,若其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則可由張三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取稅款2,060元,或者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即為3,500元。

二、年終工作獎金70,000元部分,因已超過規定金額(68,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即3,500元)。

該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並確實依修正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5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銷貨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096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營業收入調節表中,申報減項「調撥存貨至境外倉庫」項目,甲公司說明其外銷程序為客戶向該公司提出一定貨物需求量,由該公司先行將貨物出口至境外發貨倉庫,於客戶實際耗用存貨時再依耗用數認列收入,因該公司於貨物出口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故結算申報時將該部分出口貨物尚未耗用部分自開立發票數中減除,惟甲公司98年度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因此未能證明該部分存貨確未出售,經該局核定調增該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5千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檢附前揭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實認定當年度之銷貨收入,以免造成因未能提示前揭資料而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5


2012年1月4日 星期三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近年來國人基於預先做好財產規劃專家管理照顧遺族等目的,財產信託風氣漸盛,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對受託財產亦應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記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局蒐集近年來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之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未注意到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之規定,對無所得之受益人漏未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資料。

(三)、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具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四)、於網路申報並上傳信託所得申報書後,疏忽未將前揭應檢附資料送稽徵機關併案備查

100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將至,該局特別提醒信託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受處罰,並減少日後補件困擾。

審查二科 稅務員 秦美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4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近年來國人基於預先做好財產規劃專家管理照顧遺族等目的,財產信託風氣漸盛,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對受託財產亦應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記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局蒐集近年來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之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未注意到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之規定,對無所得之受益人漏未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資料。

(三)、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具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四)、於網路申報並上傳信託所得申報書後,疏忽未將前揭應檢附資料送稽徵機關併案備查

100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將至,該局特別提醒信託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受處罰,並減少日後補件困擾。

審查二科 稅務員 秦美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4


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需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

第1類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第2類的健康檢查費用則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特別將上述列報規定整理為下列明細表:

該局提醒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須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是否屬於應扣繳之薪資,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受處罰,並維護員工的權益。

相關附件: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6-2223111轉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4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4)日核釋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者生活、提倡國人重視健康及公司提供福利照顧員工用餐等需求,部分政府機關、慈善基金會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與營業人訂定相關合作契約,由營業人提供商品給持有上開未具營業人身分之機關、團體或組織掣發之兌貨憑證或識別證之提貨者,事後營業人再按契約所訂月結算日向渠等機關、團體或組織請款。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每次提貨者憑券或識別證向其兌換貨物時,依契約內容(提貨者尚非實際買受人),需逐筆開立以渠等機構、團體或組織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惟礙於現場交付困難,需俟結帳時再行交付,造成營業人開立發票筆數眾多,儲存成本增加,雙方結算時對帳困難等不便。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衡酌現行營業人交易習慣隨經濟環境變遷已多有調整,且配合政府推動各項照顧弱勢族群活動及公司照顧員工福利型態轉變,類似前開交易模式日益增加;除營業人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受會計法令拘束,營業人需配合於其驗收合格後方能具領價款者,得依該部62年2月16日台財稅第31208號函規定,於領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外,該部亦同意對於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依其交易契約,得對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俾達簡化效果。再者,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取得之進項憑證尚無扣抵問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方式,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仍須負擔該營業稅稅負,以符合營業稅課稅精神。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4


發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制定,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財政部經邀集會計師界及各工商團體通盤檢討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今(4)日發布實施。本次計增訂2條、修正22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3個年度,其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期間之所得額計算方式。

二、修正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款及土地款之計算公式。

三、配合所得稅法第44條存貨估價方法,將「時價」修正為「淨變現價值」,修正相關存貨估價規定。

四、修正未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之費用損失認列規定。

五、明確規範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證明文據。

六、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制定公布,修正捐贈費用認列規定及計算公式。

七、修正稅捐費用認列規定。

八、依呆帳損失發生原因,明確規範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九、增訂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應繼續提列折舊不得間斷之規定。

十、增訂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致實際未逾請求權時效者,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認定。

十一、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條文之適用,除參酌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及財政部以往函釋修正之條文,應適用原相關法令及函釋之施行日期外,另考量稽徵實務層面,明定第11條、第67條及第70條等規定對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一體適用。

財政部提醒此次修正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民眾如有需要,可連結該網站,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進行查詢。

陳科長 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4


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保險業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所定稅率計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5%之營業稅稅率。同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保險業範圍為「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主要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ㄧ,屬該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保險公司主要業務在於保險招攬、核保、理賠等保險業務,其收取保險費之結構,除純保險費用用以支付理賠外,另含附加費用,用以支付招攬及其他行政成本。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等,均納入保險公司之附加費用,為影響保險費高低之因素之一,該等收入與保險費收入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符合租稅中性原則。經參酌國際間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收取之保險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及佣金收入採行一致課稅標準之作法,該部日前發布令釋將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納入營業稅法所稱「保險業」之範圍,並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此外,上開令釋亦一併核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屬其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以資徵納雙方遵循。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3


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認定原則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辦理合併共有物分割之土地,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如其價值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如其價值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且有收取價金者,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說明,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經辦理合併共有物分割後,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但其價值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部分,以合併或共有物分割時點起算。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於96年2月購入數筆與他人共有之持分土地,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嗣其他共有人欲將共有土地分割,因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分配,法院於98年6月判決,甲君取得其中2筆土地,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且無須支付價金,嗣甲君於100年11月出售時,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價值增加部分之持有期間係以98年6月(判決確定日)為準,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以96年2月(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準。甲君出售經共有物分割所取得之2筆土地,持有期間均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蘇科長鈞堅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2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內部控制制度規劃設計範圍

內部控制制度規劃設計範圍:

一、會計制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定)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
      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2)

二、內部控制制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訂定)

  (一)明確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
      、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5)

  (二)銷售及收款循環:包括訂單處理、授信管理、運送
      貨品或提供勞務、開立銷貨發票、開出帳單、記錄
      收入及應收帳款、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執行與記
      錄現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序。(#7)

  (三)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請購、進貨或採購原料、物
      料、資產和勞務、處理採購單、經收貨品、檢驗品
      質、填寫驗收報告書或處理退貨、記錄供應商負債
      、核准付款、進貨折讓、執行與記錄現金付款等之
      政策及程序。(#7)

  (四)生產循環:包括擬訂生產計畫、開立用料清單、儲
      存材料、領料、投入生產、計算存貨生產成本、計
      算銷貨成本等之政策及程序。(#7)

  (五)薪工循環:包括僱用、請假、加班、辭退、訓練、
      退休、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津總額、計算薪
      資稅及各項代扣款、設置薪資紀錄、支付薪資、考
      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7)

  (六)融資循環: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租賃、發行公
      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
      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7)

  (七)固定資產循環:包括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維護
      、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7)

  (八)投資循環:包括有價證券、不動產、衍生性商品及
      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
      序。(#7)

  (九)研發循環: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
      、產品試作與測試、研發記錄及文件保管等之政策
      及程序。(#7)

  (十)其他管理辦法-包括:
      1.印鑑使用之管理。
      2.票據領用之管理。
      3.預算之管理。
      4.財產之管理。
      5.背書保證之管理。
      6.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7.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8.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9.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10.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11.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12.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13.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8)

  (十一)電腦化資訊系統-包括:
        1.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2.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3.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4.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5.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6.資料處理之控制。
        7.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8.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9.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10.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11.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
           之控制。(#9)

  (十二)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1.銷售及收款循環稽核。
        2.採購及付款循環稽核。
        3.生產循環稽核。
        4.薪工循環稽核。
        5.融資循環稽核。
        6.固定資產循環稽核。
        7.投資循環稽核。
        8.研發循環稽核。
        9.其他管理辦法稽核。
        10.電腦化資訊系統稽核。

  (十三)協助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公司所訂內部
        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本文開放直接回應ㄛ!)

公開發行及上市(櫃)簡介

公開發行之意義

承銷資訊/興櫃股票投資人Q&A(日盛證券)

上市/上櫃標準(元富證券)

上(興)櫃申請標準及流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國內公司申請上市標準(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節獎金是指那三節?

三節獎金是指農曆之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茲列示如下:

節日名稱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農曆1/15/58/15
國曆1002/36/69/12
國曆101年1/236/239/30

 


2012龍年賀歲(101煙火燈光秀)

游標移入即可看到煙火四射 游標按圖即可聽到煙火聲效



 本圖引用自:http://rs5257.pixnet.net/blog/trackback/64daead0bc/23949785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全體員工 祝大家!
       JING-CHYN CPB CO.       平安快樂 萬事如意 好運年年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