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銷售貨物與遠洋漁船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依財政部77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規定,應於首次交易時,由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1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1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

另該局於審核營業稅零稅率退稅案件時,發現轄內營業人(賣方)雖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漁船統一編號,但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除加蓋印章外並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故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自行檢視零稅率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通知補正影響徵納雙方處理時效。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鄧雅惠(07)7151511分機61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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