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以減少爭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以減少爭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實務上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配合政府機關作業,於該各機關辦公處所逕對低收入戶發放救濟金,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之證明列報捐贈費用。惟由於相關款項並未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致產生能否列報捐贈扣除之爭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是類實質上屬對於政府機關之捐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杜絕爭議並疏減訟源。

審查一科 胡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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