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海砂屋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今(31)日發布解釋令,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地上建物經政府機關認定為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政府機關依法命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拆除,將因其於該地無法辦竣戶籍登記,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造成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增加。考量海砂屋停止使用非出於所有權人本身意願,且須拆除重建始能繼續供作居住使用,屬公權力介入致所有權人無法續以該處為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為落實照顧人民基本居住需求,及避免增加所有權人之租稅負擔,爰放寬戶籍認定之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此類土地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之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該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亦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及面積限制等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維護居住者及鄰近海砂屋民眾之人身安全,進而促進公眾利益。


洪科長嘉蘭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31


2018年10月30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遺有公司股票及投資額,應按死亡日持有股數及估價申報,以免短漏報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未上市(櫃)公司投資股份,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先利用以下方式查調被繼承人之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


、上網至稅務入口網申請查調。


、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調。


、納稅義務人為子女或配偶者,使用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查調下載;再運用該財產清單分別向被投資公司證券商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核對,因財產歸戶清單係由各機關定期提供,各機關提供之資料所屬時間與繼承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亦有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等因素,納稅義務人應就被繼承人死亡日實際持有股數確認後填報計入遺產總額,以免短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包含集中保管證券存摺中之股票及未存放集保而自行保管之現存股票2種,納稅義務人除補登集保證券存摺或向證券經紀商查明被繼承人生前開戶買賣股票持股情形外,另需向各股票發行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送存集保之現股股數,以正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持有股數;若繼承人僅知被繼承人有買賣股票,不知係經由哪一家證券商進行交易,無法掌握具體資料時,繼承人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開戶資料及持股餘額明細,以完整掌握被繼承人持有上市(櫃)公司集保股票及未送存集中保管之現股股數,避免短漏報情事。而上市、上櫃、興櫃有價證券之遺產價值,依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價申報,如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無收盤價者,則依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最後一日該股票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經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稽徵機關臨櫃等方式查調財產歸戶清單所載被繼承人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投資明細,應再向該被投資公司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及資產負債表,並參考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淨值辦理申報。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持有台塑股票50,000股及國泰金股票340,000股長達近30年,均未送存集保公司,甲君於106年4月間死亡,繼承人依其向該局查調甲君財產清單及證券存摺列載台塑與國泰金股票餘額數申報遺產稅;嗣經該局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調被繼承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及「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查獲繼承人漏報被繼承人未送存集保之台塑與國泰金現股股票價值2,000餘萬元,遂依法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參考外,仍應確實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實際持股餘額,據以申報遺產稅,以避免疏忽而遭受處罰。


法務二科 謝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0-30


運用協議分割方式分配遺產均不須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該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之問題。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林君死亡,遺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5,000萬元及現金100萬元,甲、乙、丙繼承人3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甲分得土地1筆5,000萬元,乙、丙各分得現金50萬元,甲、乙、丙3人分配到的財產價值雖然不一樣,但並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情事,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之相關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30


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訂定「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

財政部於今(29)日訂定發布「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並發布施行,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7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發現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有不合規定之疑慮,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該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完稅價格。該部參酌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國內打造車身廠商申報完稅價格資料,並會商經濟部及相關公會意見訂定「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規定,產製廠商打造車身或產製特殊型式車輛,其申報之價格低於該部訂定之標準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核其有關之成本及銷售資料核定之。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該部訂定之前揭價格表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財政部籲請產製廠商多加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29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0-29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邇來接獲某公司詢問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哪些租稅優惠措施?又從事何種工作可以適用?需向誰提出申請?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企業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子女獎學金,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並且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的外籍專業人士,係指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並以從事營繕工程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經營管理設計規劃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營利事業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欲將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記得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營所遺贈稅課 張課長 08-7311166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29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同一課稅年度內,不同期間之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在同一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可同時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2項扣除額,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有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如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時,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1至6月有租金支出12萬元,7至12月有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其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租金支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x6/12個月=6萬元)、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x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申報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分別為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前揭規定,可依法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以維護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25


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於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調節申報

近年來我國企業經營策略逐步邁向國際化,許多營利事業為提昇全球競爭力,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加速出貨速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之差額,調整營業收入;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都需要檢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實際銷售價格。(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確實依規定進行營業收入調節。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13-附表.docx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0-24


 


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可申請以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果有取得海外所得,也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而且符合下列3項規定者,可以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在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前5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提醒,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所得稅減免的相關申請書表及其他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 www.ntbt.gov.tw」首頁「分眾引覽區/國際人士專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審查二科 李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59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0-23


中小學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所領的鐘點費,每月不超過70小時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9月開學季節,中小學各項課後照顧輔導補習進修等也都開始,日前有民眾詢問其在下班時間進行各類別課程所領的鐘點費是否為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只要在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按教育部規定支給標準支領的鐘點費,且符合下列認定原則,就可以依所得稅法加班費的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


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


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也就是「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


四、限於原校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及聘期中的代理教師。


國稅局貼心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褚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23


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已成年之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失業」、「當兵」或「在補習」等原因致當年度無收入,與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規定不合,納稅義務人不得列報扶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年滿20歲親屬之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准予列報。


1.受扶養親屬符合「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2.而屬「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並非無收入即屬無謀生能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扶養年滿20歲之子免稅額85,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子在軍中服役無法就業,係受其扶養而申請復查,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僅提示里長出具之證明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未檢附渠等親屬有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及確係受甲君扶養之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定有由甲君扶養之正當理由及事實為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強調,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為所得之減項,應由所得人負舉證責任,於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若與規定不合,自應依法剔除;惟若係虛報已死亡尚未出生親屬或無婚姻關係配偶之免稅額或扣除額,因該年度既未實際扶養,則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尚須按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申報前請特別注意。


法務二科 陳股長(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0-19


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給國外客戶,並應該客戶要求,將此機器留置國內供賣方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國內營業人於出售機器設備時,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如事後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並申報運送出口,賣方營業人已納之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營業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於106年5月向國內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300萬元(未含稅)並留置國內供甲公司產製A公司所訂產品,甲公司因出售之機器設備無實際出口,仍需申報106年5-6月營業稅銷售額300萬元、繳納營業稅15萬元。國外A公司於107年7月要求國內甲公司返還該機器設備並運送他國,則國內甲公司於107年9月5日將機器設備報關出口後,可於117年9月5日前檢附原買賣合約及出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原申報應稅銷售額300萬元更正適用零稅率,並退還或留抵營業稅額15萬元。


銷售稅股 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18


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核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換裝(修)使用之貨物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預定於明(18)日核釋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損壞換裝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者(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完稅照應註明係換裝原某某號完稅照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原主機或原壓縮機),及以免稅採購或已稅之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供已稅汽車換修使用者,應僅就該換裝(修)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課徵貨物稅或辦理退還溢繳之差額稅款,無須再加計成數伸算整臺冷暖氣機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規定,除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整臺(套)進口者外,應按主機或壓縮機價格加計成數計算整臺機件價格課徵貨物稅。本釋令發布前,前開主機或壓縮機損壞,限於保固期間換裝(修)者,始得僅按主機或壓縮機價格計課貨物稅,鑑於保固期間內或逾保固期間換裝(修)均屬同一性質,爰從寬核釋,不論是否逾保固期間,僅就換裝(修)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價格部分課徵貨物稅,無須再加計成數伸算整臺冷暖氣機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進口時,應檢附供換修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產製廠商次月申報貨物稅時,其屬換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者,應將原主機或原壓縮機之貨物稅完稅照影本及換修證明文件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屬換修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者,應檢附車主換修證明文件(註明新舊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


財政部提醒,供換修之前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嗣有移裝他處或添裝附件後作為整臺冷暖氣機或主機者,應由產製廠商補繳差額貨物稅。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17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 保險賠償收入應全額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如遭受火災損失而領有保險賠償者,應將保險賠償收入全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總額-其他收入」欄項,不得以減除其損失後之餘額列報,以免造成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案件,係經營其他合成樹酯及塑膠製造、行業代號1841-99、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60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200萬元及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08萬元〔(1,600萬元+200萬元)×6%〕。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廠房遭受祝融之災,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取得保險賠償收入1,200萬元及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1,000萬元,未依規定於申報書內分別全額列報其他收入1,200萬元及災害損失1,000萬元,卻誤將上開保險賠償收入與災害損失之差額200萬元列報非營業收入總額-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60萬元〔(1,600萬元+1,200萬元)×6%-108萬元〕,經國稅局補稅10萬餘元及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者,若有發生類此保險賠償收入及災害損失,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保險賠償收入全額列報於「非營業收入總額-其他收入」欄項,勿以兩者差額列報或因賠償收入小於災害損失而未列報該筆賠償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謝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17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本國公司股票外國公司股票交換,或本國公司股票與另一本國公司股票交換,本國公司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所謂「買賣」有價證券,並不以實際有買賣行為或訂有買賣契約為限,尚包括交換或其他有償移轉有價證券之行為類型。股票交換亦屬買賣行為之態樣,只是其對價為股票而非現金,但不影響其實質交易行為。


該局舉例,甲君以其所持有之外商A公司股票移轉與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有之B公司股票,就乙公司將B公司股票移轉登記與甲君,因其所交換之標的為我國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026號函釋,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現行股票交易型態多樣化,民眾對於買賣有價證券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若持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0-16


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徵免所得稅

黃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於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公司所給付之醫療費用,是否需列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所給付之醫療費用,因係雇主依法必須負擔之費用,故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但如果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則屬「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繳稅,以免漏報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翁股長 06-229810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16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公司出售股票,節稅三大方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此獲利,雖然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出售股票交易如有獲利,除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外,還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所以在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出售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損益,在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應特別留意出售的股票是否有下面所提到的3種情形,以減輕稅負:
、出售的股票如果有包括國內上市櫃公司所配發的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可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能會增加營利事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如果能善用上面所提到的三種方法,除了依法申報外,又可享有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LINE_V20181011_104113075定案版.mp4


審查一科 華審核員 (03)3396789轉13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0-12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107年度個人股利課稅新制採分開計稅者,股利金額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可扣除捐贈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薪資所得600萬元,股利所得500萬元,捐贈財團法人○基金會300萬元,若選擇股利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甲君可列報之捐贈限額為120萬元(不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600萬元×20%),應納稅額97.7萬元〔(600萬元-免稅額8.8萬元-列舉扣除額12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30%-累進差額37.66萬元〕,再與股利500萬元按28%計算之應納稅額140萬元,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237.7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107年度如有大額捐款,選擇股利金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特別留意,以免計算錯誤,遭稽徵機關補稅。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0-11


2018年10月5日 星期五

強化廢棄物邊境管理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環保署修正規定上路

為完善廢棄物邊境管理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業於107年10月1日修正發布「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並於發布後3日實施,基隆關籲請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延宕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環保署本次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熱塑型廢塑膠:於輸入時,來源屬塑膠製造製程所產生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之下腳料、不良品,或非屬前述來源而供業者產製塑膠原料、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之廢塑膠;並限制輸入者需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以確保廢塑膠直接供給我國產業使用。


廢紙:於輸入時,來源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板,其用途為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並限制輸入者需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以確保廢紙直接供給我國產業使用。


基隆關表示,經查獲疑似廢棄物案件,即通知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進行判定,如核屬事業廢棄物,且於進口時未取具輸入許可文件者,除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責令進口人於接獲通知日起30日內將該廢棄物退運出口外,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基隆關籲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並於輸入前主動提供貨物相關文件,以免受罰。有關本次修訂內容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下載附加檔案,如有其他疑義事項請逕洽環保署,聯絡電話:02-23117722。


業務一組 史緯翔先生 02-24202951分機2120
財政部關務署 2018-10-05


2018年10月3日 星期三

國內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機構轉付之交換手續費,及國內收單機構收取國內特約商店轉付予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課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如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發卡機構者,該類費用負擔者為特約商店,不論於國內或國外交易均會產生,爰就相關營業稅核課事宜,於今(107)年10月3日發布解釋函令(下稱本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國內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機構代收轉付國外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在我國境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具外匯證明文件或國內清算機構、國際信用卡組織核帳報表,申報適用零稅率。同理,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予我國營業人之報酬,參照該部101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規定,國內收單機構如於其與特約商店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其交換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辦理者,由國內特約商店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全部費用及其支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徵納雙方對於國內、外之交換手續費性質均未臻明瞭,基於愛心辦稅,國內特約商店及國內收單機構108年1月15日前未依本令規定報繳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或據以申請釋示之原因案件,適用本令有溢繳稅款情事者,准予退還。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03


營業人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除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以勞務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謂銷售勞務,係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如屬律師之專業性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非屬專業性勞務者,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向外國執行業務者購買勞務,應區分是否屬專業性勞務,如非屬專業性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信義分局 李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0-03


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先檢視有無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指稱其股東往生後,公司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所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


1.稅款繳清證明書,或


2.核定免稅證明書或


3.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


4.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事監察人改選作業,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遺產稅前,逕依繼承人所提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該股東之股權移轉登記予繼承人,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已違反上揭法條規定,而遭處1萬元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遺產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繼承人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相關證明書,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03


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對日前媒體報導藝人因工作需求自購珠寶之費用可自薪資收入列報扣除之說明(澄清稿)

財政部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該部業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廣泛交換意見,研擬薪資所得計算於定額減除外,增訂得選擇採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並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有關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酌各界意見,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2)實質負擔、


(3)重大性及


(4)共通性4大原則,具體得減除項目尚待就租稅公平及實務可行性作整體評估後確認。


財政部說明,有關媒體報導藝人因工作需求自購珠寶之費用可列報扣除乙節,鑑於珠寶具收藏、投資保值等性質,且可供日常生活配戴使用,與所提供勞務未必具有直接相關及必要性,尚難認定係賺取薪資所得之必要費用,倘准予扣除,恐衍生藉由購置投資商品或奢侈非必要性支出,虛列費用規避租稅情形,尚有不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萬8千元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能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該部規劃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時,將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審慎評估。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01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107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將於11月24日舉行投票,選舉造勢活動如火如荼展開,競選經費開銷頗鉅,為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營利事業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捐贈,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所得稅時,始得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政治獻金的捐贈,除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1、捐贈費用限額:捐贈可扣除所得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1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2、捐贈期限:至投票日前一日(即107年11月23日)止。


3不得捐贈的營利事業:包括
(1)公營事業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


(2)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3)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4)106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4.受贈者限制:
(1)不得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


(2)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5、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百分之一的政黨,包括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民國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應特別注意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6-22980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