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核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換裝(修)使用之貨物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預定於明(18)日核釋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損壞換裝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者(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完稅照應註明係換裝原某某號完稅照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原主機或原壓縮機),及以免稅採購或已稅之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供已稅汽車換修使用者,應僅就該換裝(修)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課徵貨物稅或辦理退還溢繳之差額稅款,無須再加計成數伸算整臺冷暖氣機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規定,除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整臺(套)進口者外,應按主機或壓縮機價格加計成數計算整臺機件價格課徵貨物稅。本釋令發布前,前開主機或壓縮機損壞,限於保固期間換裝(修)者,始得僅按主機或壓縮機價格計課貨物稅,鑑於保固期間內或逾保固期間換裝(修)均屬同一性質,爰從寬核釋,不論是否逾保固期間,僅就換裝(修)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價格部分課徵貨物稅,無須再加計成數伸算整臺冷暖氣機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進口時,應檢附供換修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產製廠商次月申報貨物稅時,其屬換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者,應將原主機或原壓縮機之貨物稅完稅照影本及換修證明文件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屬換修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者,應檢附車主換修證明文件(註明新舊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


財政部提醒,供換修之前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嗣有移裝他處或添裝附件後作為整臺冷暖氣機或主機者,應由產製廠商補繳差額貨物稅。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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