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於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調節申報

近年來我國企業經營策略逐步邁向國際化,許多營利事業為提昇全球競爭力,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加速出貨速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之差額,調整營業收入;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都需要檢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實際銷售價格。(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確實依規定進行營業收入調節。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13-附表.docx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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