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2017-09-29:個人出售農地如何才能免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俗稱之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施行以來,該局已接獲不少民眾電話詢問,是不是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農地,在出售時就一律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為解決民眾疑議,該局提出了進一步的說明。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故原則上,納稅義務人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符合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者,才有符合所得稅法免納房地合一稅的規定。但是實務上,有些農地移轉可能因為係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就轉手,所以沒有土地之增值,土地增值稅為0元、或係因納稅義務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自認農地免稅,以致於並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若遇到這些情況時,能不能符合不課徵房地合一稅,依法仍須請地方稅稽徵機關針對要出售的農地有無符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來作一個認定。

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金額為0元(免稅)不代表該農地就是屬於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之情形,民眾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拿到農用證明,土地增值稅又免稅,就誤認一定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該局也呼籲民眾,為確保自身權益,在農地買賣移轉前,最好還是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釐清適用情形,避免事後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法務二科 廖審核員 (03)3396789轉16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29


2017-09-29:大兒子列報母親免稅額,小兒子可以列報母親的醫藥費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醫藥費扣除額445,000元,經該局以甲君與其母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確有支付其母醫療費之事實,醫療費用應可減除云云。該局復查決定以其母104年度係由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全案業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發生在同一申報戶內之成員,方符合得以申報扣除之規定。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29


2017-09-29:未立案及公司型態短期補習班應於106年底前配合輔導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該局將針對所轄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進行輔導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原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並已實施32年之久。經徵詢教育部意見,為維護租稅公平,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經營補習班業務者,應先行自我檢視,如為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有收取補習費收入尚未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於106年12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上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29


短期補習班(獨資合夥或公司)如何節稅?


2017年9月28日 星期四

2017-09-28: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其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應注意申報規定及後續帳務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如因匯率變動實際結匯金額原金額發生誤差額,可將此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並注意應將退回之貨物記載入存貨帳上,以免日後於國內出售時漏開立統一發票,造成違章情事。

審查四科 審核員 李啓福(07)7256600 分機:73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28


2017-09-28:民眾買賣房地,如有因他方違約而取得違約金者,應將該筆款項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二、三年來房地產交易行情低迷,民眾常因簽訂買賣契約後,未如期交付房地價款而發生違約之情形,此種因他方違約而有取得違約金者,應將該筆款項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104年1月以5,000萬元向B君購入台北市精華區房地一戶,惟因房市價格直落,A君於簽約後反悔,未如期交付後續價金,B君於104年2月沒入500萬元之簽約金做為賠償,惟未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仲介代書等費用50萬元後之餘額450萬元,計入B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不動產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28


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2017-09-26: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所列報其他損失600萬元係屬因違反採購法所裁處之罰鍰,因不符前揭條文規定,而全數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各種稅法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與規定不符而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審核員 楊麗惠(07)7256600 分機:718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26


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2017-09-22: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

該局說明,近來於審查遺產稅案件,發現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惟依前揭法條規定,可扣除之身分僅限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至被繼承人本人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規定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綜合所得稅規定有所不同,兩者所適用扣除對象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扣除金額表列如下:
























稅目



適用對象



檢附文件



扣除金額



遺產稅



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618萬元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128千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洪素玉 (04)23051111轉22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9-22


 


2017-09-22: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取得之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保證金,如約定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若會員退會時收取之保證金不退還,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之會員為營業人者,嗣後如轉讓會員證時,保證金


1.如約定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係屬保證金科目之沖轉,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繳營業稅


2.至超過原支付保證金部分,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3.保證金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會員退會時不退還者,營業人會員如轉讓會員證,係屬權利之讓與,應按轉讓時所取得之價款全數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如轉讓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會員證若涉有屬銷售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鳳山分局 稅務員 蔡金鳳(07)7404001 分機:59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22


2017-09-22:滯欠稅捐,不僅要繳稅,恐要多付搬運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不僅要繳稅,恐要多付搬運費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公司滯欠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嗣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行政執行機關至納稅義務人甲公司營業處所,扣押電腦電視冰箱商品等,並委請搬家公司協助搬運,因該筆搬運費係實施強制執行必要支出之費用,依法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逾期繳納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徵收科 陳股長 (02)2631-1636分機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22


2017-09-22: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之 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原銷售營業人已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替代收銀機存根聯加以保存,致買受人無法取得存根聯之影本替代收執聯及扣抵聯,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時,可由原銷售營業人出具證明書敘明事實及依據,檢附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供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何鳳珠(04)23051111轉8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9-22


2017-09-22:符合水利法第97條之1規定土地可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除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免徵遺產稅外,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河川區」之土地符合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者,亦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水利法第97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該法規定者,於繼承時免徵遺產稅。該局受理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繼承人主張A君所遺「河川區」土地係作農業使用,惟未能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該局協助查明該土地係屬經濟部河川局管轄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乃輔導繼承人向經濟部河川局申請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後該筆土地免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上開水利法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土地,與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一樣都是要列管使用情形5年,土地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5年內,應注意土地使用現狀不得違反水利法規定(例如第78條河川區域內禁止行為的規定及第78條之1應經許可的規定等),否則會被國稅局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王亦宏(04)23051111轉22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9-22


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2017-09-21: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放寬相關資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9月1日起,外籍旅客得持任一特定營業人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單及證照,向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設置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台申請退稅

該局指出,為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財政部於106年7月24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放寬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並定自106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如確認將於申請退稅之日起20天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且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出境日止,未逾90日者,得持特定營業人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單及證照,向中華電信公司設置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台申請現金退稅。

該局溫馨提醒,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台目前設置據點有臺北101購物中心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SOGO)忠孝館高雄漢神百貨公司等4處,外籍旅客可多加利用。

審查四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21


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2017-09-20: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建構周延之反避稅制度,105年7月27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預計於近日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適用對象(本法第43條之3及本辦法第2條第2項)
營利事業有符合CFC定義之受控外國企業,應依本辦法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但該CFC適用本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規定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1項豁免門檻規定者,營利事業免計算認列CFC之投資收益

、CFC定義(本辦法第2條)
按股權控制關係或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之實質管理、控制關係等要件,定義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外國企業為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本辦法第4條)
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本法第5條第5項第2款所定稅率之70%(按現行稅率17%之70%計算,即稅率未逾11.9%)。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2點規定判斷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由財政部公告之。

、豁免門檻(本辦法第5條)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外國企業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一)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符合下列二條件者: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另針對部分有實質營運活動產生之收入及屬特定產業本業活動之收入,不納入分子計算。

(二)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屬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CFC規定課稅。

、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本辦法第6條)
(一)營利事業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盈餘為原則,但其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數或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計入。

(三)自符合CFC當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規定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並依規定計算CFC各期虧損,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CFC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再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避免重複課稅
(一)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CFC規定認列之投資收益,不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營利事業實際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CFC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稅。

(三)營利事業處分CFC股份或資本額時,處分損益計算除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可再減除處分日已認列該CFC投資收益餘額按處分比率計算之金額。

財政部指出,為利企業調整組織架構以減輕反避稅制度之衝擊,本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未來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與落實反避稅制度宣導情形,適時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於維護租稅公平同時,期能兼顧產業發展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劉科長旭峯 (02)2322-7556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9-20


2017-09-20:營利事業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隨著明年底縣市長選舉逐漸趨近,營利事業也開始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所謂「累積虧損」之認定標準,1.係以營利事業「捐贈年度」之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損益」2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作為判斷準據,也就是說,倘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之累積虧損加計本期損益合計數負數者,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倘若合計數為正數,2.且本年度已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完成彌補虧損程序者,因營利事業已無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是本年度之政治獻金捐贈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稅後本期損益為120萬元,但截至104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110萬元,甲公司於106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5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1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所為之政治獻金捐贈即可核認。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捐贈,除應注意列報限額外,亦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若有與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致權益受損。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20


2017-09-20:遊子們,在外承租房屋或繳納宿舍費,可以省稅的哦!

遠離家鄉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因此要記得平常時就要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不是到了綜所稅申報期才開始蒐集,這是您可以做到的。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1.納稅義務人2.其配偶3.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應檢附下列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滙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另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收據影本列報。

遊子們,在外辛苦打拼,也要注意自己可以節稅的權益喔!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賴傳忠(07)7256600 分機:777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20


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2017-09-19:要保人非被保險人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民眾常會運用保單做為投資理財工具,其中人壽保險除可於被保險人不幸死亡時提供受益人若干保障外,另還具有節稅效果;但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買賣價款達3千餘萬元,但其繼承人僅申報甲君遺留存款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款資金去向,發現甲君生前為其配偶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甲君雖然是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子女,也就是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人,甲君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甲君為其配偶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保單具有財產價值,屬於甲君的遺產,經該局按甲君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人時,當要保人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

審查二科 黃審核員 06-229815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9


2017-09-19: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後出售房地,應如何課徵房地合一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該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備註: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如為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10年以內,稅率為20%;如土地之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為15%。

該局並就不同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情形:王小姐105年6月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8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及房屋取得日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於108年6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陳先生於104年12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1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且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日於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情形:同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4年8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於106年6月1日出售房地,土地仍免納所得稅,因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8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出售及交換)房屋、土地,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3種免納所得稅之情形得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而前述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情形,交換時如因換入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因所得已實現,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附表:土地房屋不同取得時點適用課稅規定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19


2017-09-19:怨偶離婚後仍上演搶列報子女免稅額之戲碼

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單親家庭儼然已非少數族群,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離婚夫妻常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免稅額爭吵窘境及精神折磨,國稅局近年來常接獲單親爸媽電話詢問,亦接獲不少類似之復查申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稽徵機關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局舉實際案例說明,甲君與前妻乙君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重複列報扶養兒子丙君之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丙君已由乙君列報扶養為由,予以剔除甲君列報之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雖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乙君,但丙君每月至少2天與其同住,且每月皆有支付扶養費云云。經國稅局分別函請甲君及乙君提供扶養事證,甲君僅檢附匯款憑證,乙君則提供戶口名簿(證明丙君與其同住)學雜費收據(證明扶養事實),並表示甲君自離婚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迄今,並未盡做父親之責任。案經該局以丙君與乙君共同設籍於同址,並於該學區就讀國中,申請人甲君縱有支付扶養費用,亦僅係盡扶養義務之一部分,仍宜由實際上負責丙君生活起居照顧之乙君申報扶養,較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全案業經訴願駁回確定。

另外民眾常提出之疑問彙整如下:
1.問:一定要同戶籍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2.問:一定要有監護權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夫妻離婚後,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故不因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之問題。

3.問:若協議不成,可以各自列報一半免稅額(即85,000元 × 1/2)嗎?
 答:不可。免稅額申報權利係屬單一,權利性質上不可分,且以在日常生活實際扶助養育者為申報權利人,仍應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4.問:審認之依據為何?
  答:一般以雙方出具之證明判斷,例如: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入出境證明疫苗接種紀錄保險費用收據等;或是其他客觀證明文件,例如:社工訪視報告法院判決書等。

該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者,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若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法務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19


2017-09-19:知名廚房衛浴品牌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遭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須按買受人身分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分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部分營業人為避免實際進貨情形被國稅局勾稽查核,與供應商協商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此種行為除供應商會因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處以行為罰外,進貨之營業人若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亦須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某生產廚房衛浴設備之全國性知名品牌廠商,於各縣市設有數個營業所負責銷售貨物與旗下4百餘家經銷商,行銷通路遍及全國。其與各經銷商私下達成協議銷貨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達6億餘元,導致旗下經銷商因未依規定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進而短漏開銷貨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該局除以查得之進貨金額2億餘元同額核定轄內100餘家經銷商漏報銷售額,分別補徵本稅合計約8百餘萬元外,並處罰鍰合計約1千餘萬元;至於廠商在該局轄區之5個營業所亦因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遭該局分別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

該局強調,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至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而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如果所取得之發票均已載有應行記載事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涉及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部分,自當予以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張股長 03-3396789轉16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19


2017-09-19:海外購物夯,大數據資料分析揪出幕後藏鏡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跨境交易盛行,民眾只要上網手指點一點,就可以買到世界各地的貨物,卻也衍生出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進口貨物規避查核逃漏稅捐。該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海關進口報單資料分析,發現104年轄內同一地區有10餘名個人自日本美國香港等地大量以快遞方式進口貨物,每個人進口筆數均達2千筆以上,品類包含皮件服飾鞋類等,經運用國稅資料庫查得該等個人都是轄內甲公司的員工或親屬,所進口品項與甲公司營業項目相符,顯有異常,遂進行深入查核。

該局運用營業稅智慧型選案系統與銀行資金資料作大數據資料分析,甲公司銀行匯入資金與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數不符,經查甲公司藉由員工與親屬名義進口商品在國內販售,甲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且於國內銷售貨物時,亦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億5千餘萬元,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770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485萬元

該局呼籲,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持續針對海關進口報單資料、銀行資金資料,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19


2017-09-19:非法所得也是所得,應課稅

有所得應課稅是大部分人認同的正義,但別忘了,從事非法行為所獲取的收入也是所得,當然也應該依法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若甲民眾取得合法所得並依法報繳稅捐,而乙民眾取得賭博所賺取的所得(即非法所得)卻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課稅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故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非法所得若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亦應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之管道,日前該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查獲8人合夥經營非法期貨網路交易平臺,經該局抽絲剝繭,透過分析比對帳戶、釐清資金流向及訪談關係人查核後,發現渠等有逃漏稅之情形,乃補徵相關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計2千6百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不等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有所得即應依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19


2017-09-19:公司創新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資遵循。又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並於「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故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備創新價值時,應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請適用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金額,未減除取自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補助款1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上開投資抵減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適用之研發計畫為「A技術創新開發計畫」,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核發補助款之研發計畫為「B系統開發計畫」不同,惟因該公司在「A技術創新開發計畫」之重點摘要書中有記錄B系統之項目,且該公司未能提供該補助款支出項目供核,該局遂將該筆補助款自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中減除,核定應補徵稅額150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並應詳實記載補助款支出項目及相關補助計畫內容,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2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19


2017年9月15日 星期五

2017-09-15:有關外僑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15條受僱所得規定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局表示,由於臺灣與日本的經貿關係熱絡且臺日租稅協定10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邇來接獲許多短期外派來臺的日僑,詢問應如何適用租稅協定的規定,以避免被重複課稅的情形。

該局指出,短期在臺提供勞務的日僑其受僱所得,若符合臺日租稅協定第15條第2項


(1)所得人於相關曆年度中開始或結束之任何12個月期間內,於臺灣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不超過183天


(2)該項報酬非由臺灣居住者雇主所給付或代表臺灣居住者雇主給付;


(3)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於臺灣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3款規定,可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護照聘僱契約納稅證明來臺工作內容說明等,並提供所得給付人、給付金額及該項報酬非由雇主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在臺受僱所得稅負。

該局舉例說明,日本A公司外派職員鈴木先生於106年2月至6月來臺履行公司與臺灣B公司的技術指導契約,鈴木先生在臺居留135天,且以106年任一天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計算(往前、往後12個月)在臺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鈴木先生在臺期間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日本直屬長官的監督,鈴木先生可檢附日本國稅廳出具106年度鈴木先生為日本居住者的居住者證明聘僱契約納稅證明鈴本先生的勞務報酬金額來臺工作內容說明及A公司確認鈴木先生的勞務報酬係由A公司給付或代A公司給付,且此項報酬並不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的聲明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該局提醒,我國目前已簽署並生效32個租稅協定,惟每一協定的內容不盡完全相同,外僑欲適用兩國協定內容申請減免稅負,請記得檢視協定條文,並依其內容及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15


2017-09-15: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將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又說,假設106年度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則以一家五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人數),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之合計數74萬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該差額5萬2千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尚不因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主要係考量有利納稅者而從寬規定。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5


2017年9月13日 星期三

2017-09-13: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未申報債權而受處罰的案例,該債權係死亡前已申請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被繼承人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惟該退休金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死亡後雇主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一生最終財產的結算,其稅賦原理較偏重民法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債務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樣態有3種,


、如前所述,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而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自然會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倘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即不屬遺產,無須於遺產稅中申報,而係屬於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類此死亡退休金申報問題,應審慎判斷究應做何種申報,以免因誤報致造成漏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論罰。

法務二科 審核員 謝錦華(07)7256600 分機:87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13


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2017-09-12:營業人積欠稅款達一定金額,也會被停止營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繳納營業稅滯報金怠報金,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已達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之標準,將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繳款書或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營業人未依法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逾期未繳納稅款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提醒營業人除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按時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安豐淑(07)7256600 分機:777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12


2017年9月11日 星期一

2017-09-11: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債權人如要以假扣押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特別注意必須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3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將不得以該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李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7-09-11:同時銷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應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發票

經營生鮮農產品的網路或實體商家,為迎合現代人購物習慣,常將生鮮農產品調理成冷凍包或真空包裝熟食等食品出售,如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會遭到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生鮮農產品,可免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若同時銷售生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則需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銷售時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生鮮農產品係指「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如將前項生鮮農產品加味烹煮處理或製成調理包,則係屬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農產品不同,已非免稅貨物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原專營銷售生鮮蔬果,得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因擴大營業,增加銷售以蔬菜熬製高湯包,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需申辦稅籍登記,且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於銷售高湯包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前開冷凍蔬菜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應稅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如有農、林、漁、牧之加工品,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有誤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7-09-11:百貨公司專櫃業者支付週年慶贊助金之進項稅額可扣抵營業稅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公司產品以設櫃於各百貨公司為主要販售通路,為配合促銷活動支付給百貨公司週年慶贊助金,因此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拿來扣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隔年年初是百貨公司舉行週年慶活動的熱門時段,各專櫃業者多希望藉此促銷以拉抬買氣,並配合活動內容支付給百貨公司週年慶贊助金,該項費用雖非專櫃進貨而發生,但是如果屬於百貨公司與專櫃業者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作為舉辦促銷活動之用,依財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釋規定,該項費用應認屬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專櫃業者透過週年慶檔期刺激銷售額,如果有向百貨公司支付贊助金並符合前述情形者,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7年9月8日 星期五

2017-09-08:未於規定時間申報者,將影響核課期間

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採用網路申報,逾申報期限是否可繼續上傳申報資料以及有無罰則?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49條規定,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申報截止日2日申報,將加徵滯報。營業稅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期間雖然開放至17日晚上12時,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22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另核課期間之起算,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申報時已超過截止日雖仍可申報,因逾期申報,倘涉有短漏稅額,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提醒,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有無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將影響核課期間之長短,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法定期限辦理申報。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許秀萍(07)6260123分機54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08


2017-09-08: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民眾林小姐詢問,她是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在臺灣擁有巿價6千萬的不動產,若贈與子女,需要繳納贈與稅嗎?贈與稅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贈與稅稅率自106年5月12日起,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3級累進稅率,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林小姐為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予子女,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向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贈與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依適用之稅率計算贈與稅。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簡瑞儀(07)7256600 分機:64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08


2017-09-0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交易所得額或損失計算,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1.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2.如無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核定其成本,而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則按成交價額5%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5年1月15日買入房地,於106年7月20日以售價額1,000萬元出售,A君未提供且稽徵機關也無法查得其原始取得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資料,A君取得房地時,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共為300萬元,取得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10,調整後的價值330萬元(300萬元X110/100)計算A君房地成本

至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另按成交價額1,000萬元之5%計算為50萬元,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故核定A君房地課稅所得520萬元(計算式:成交價額1,000萬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地成本價值330萬元-交易房地所支付必要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其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35%稅率,核計應納稅額為182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購買房地時應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若房地實際取得價格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高時,日後出售時才能提示供稽徵機關查核。

民眾如有任何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張婉鈴(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9-08


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2017-09-07:以買賣契約形式規避仲介土地佣金破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仲介土地買賣獲取佣金,卻採行買賣契約之形式以規避仲介土地買賣佣金所得之稅負,將原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轉換為個人出售土地之免稅所得,達成規避稅負目的,惟國稅局仍會按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仲介行為予以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的佣金或酬勞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仲介者除能提出取得該項收入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核實認定外,如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訂定各年度執行業務者(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轄區內一起資金異常的案件時,發現甲君帳戶於103及104年分別由乙君支存帳戶轉入760萬元、300萬元,甲君說明係於102年間與地主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以3,100萬元向丙君買進土地,前開款項係其向乙君借款用以支付土地價款。惟經乙君說明前開款項係因甲君仲介其向地主丙君買進土地而支付予甲君之佣金,土地價款3,100萬元部分係由其另外直接支付予丙君;嗣甲君承認103及104年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乙君支付之佣金760萬元、300萬元,並主張前開款項尚有轉付其他仲介有功之人,惟甲君無法提示案關佣金轉付之證明文件,該局遂核定甲君103及104年收取佣金760萬元、30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甲君103及104年執行業務所得為608萬元、24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類此實際上從事媒合地主與第三人進行買賣交易的納稅義務人,縱然是以買賣契約之形式,仍應以實質仲介土地買賣所賺取之佣金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邱先生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07


2017-09-07:個人將房屋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的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1.無償且2.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所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1.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2.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如供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興稽徵所 助理員 李任雙(07)2367261 分機:64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07


2017年9月2日 星期六

2017-09-02:全民稅改方案-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及乙案(二擇一制度)簡要說明

財政部近日推出全民稅改方案,其中,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的投資所得稅制,研擬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與發展稅政簡化財政收入四大面向分析,提出甲案[定率(37%)免稅]、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

財政部說明內資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乙兩案重點如下:

一、 甲案-定率免稅

股利享有固定比率(37%)免稅,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5%至40%課稅。

二、 乙案-二擇一制度,擇優適用:

(1) 股利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抵減有餘可以退稅,一般為適用稅率5%、12%或20%的人選用

(2) 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一般為適用稅率30%或40%的人選用。

三、 舉例說明如下:

() 仰賴股利養老的退休族

假設夫妻兩人每年除領取退休金、存款利息收入(該等所得依稅法規定得予減免,故不併入本例分析)外,尚有股利收入62萬元(按平均市場殖利率5%計算,本金約當為1,240萬元)

甲案:股利所得62萬元-股利免稅金額22.94萬元(=62萬元*37%)-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課稅所得0元【無須繳稅】

乙案

1.股利62萬元-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課稅所得22.4萬元

  應納稅額1.12萬元(=22.4萬元*5%)

2.選股利抵減稅額方法,可抵減稅額為5.27萬元(=62萬元*8.5%,沒有超過上限8萬元,可足額抵減5.27萬元),該戶可以退稅4.15萬元(=1.12萬元-5.27萬元)

()受薪階級以存款投資股市的上班族

假設一單薪(夫妻2人)家庭年薪60萬元,每年股利收入5萬元(按平均市場殖利率5%計算,本金約當為100萬元)

甲案:薪資60萬元+股利5萬元-股利免稅金額為1.85萬元(=5萬元*37%)-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8萬元=課稅所得5.55萬元

      應納稅額為2,775元(=5.55萬元*5%)

乙案

1.薪資60萬元+股利5萬元-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8萬元=課稅所得7.4萬元

  應納稅額為3,700元(=7.4萬元*5%)

2.選股利抵減稅額方法,可抵減稅額為4,250元(=5萬元*8.5%,沒有超過上限8萬元,可足額抵減4,250元),該戶可以退稅550元(=3,700元-4,250元)

在上述例子,對仰賴股利養老的退休族,每年股利62萬元(每月收入約5萬元),甲案下,毋須繳稅,乙案則可退稅。對受薪階級以理財投資的人來說,由於股利金額不大,甲、乙案差異較小,但由本次全民稅改,薪資部分獲得普遍及長期減稅利益。

甲案,無論股利高低,都按相同比率減稅,容易瞭解且計算簡便,股利高者享受較高免稅金額,但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較符合所得高者、多繳稅的公平概念,且因高股利者多為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降低後,有助增加在臺投資金額,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

乙案,因股利課稅二擇一,所得人須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不易瞭解且複雜些,但可透過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或稅額試算減少所得人選擇的困擾。另中低股利者(尤其是現制下不須繳稅的股民,如退休族或菜籃族)可維持現行退稅利益,高股利者按單一稅率課稅,雖不適用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累進課稅,但不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助增加投資。

財政部表示,考量【甲案】、【乙案】各有優缺點,希望大家就不同面向提供意見,供行政院決策參考,相關資料置放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的友善租稅環境專區,歡迎各界參閱。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