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家鄉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因此要記得平常時就要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不是到了綜所稅申報期才開始蒐集,這是您可以做到的。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1.納稅義務人及2.其配偶與3.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應檢附下列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滙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另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收據影本列報。
遊子們,在外辛苦打拼,也要注意自己可以節稅的權益喔!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賴傳忠(07)7256600 分機:777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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