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 星期四

2017-09-28:民眾買賣房地,如有因他方違約而取得違約金者,應將該筆款項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二、三年來房地產交易行情低迷,民眾常因簽訂買賣契約後,未如期交付房地價款而發生違約之情形,此種因他方違約而有取得違約金者,應將該筆款項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104年1月以5,000萬元向B君購入台北市精華區房地一戶,惟因房市價格直落,A君於簽約後反悔,未如期交付後續價金,B君於104年2月沒入500萬元之簽約金做為賠償,惟未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仲介代書等費用50萬元後之餘額450萬元,計入B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不動產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2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