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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 星期四

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可否免辦營業(稅籍)登記?

琉球鄉張小姐來電詢問,她計畫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張小姐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至於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及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之規定,民宿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條件,


1.除鄉村住宅必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外,


2.經營規模必須符合客房數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


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反之,如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或者經營規模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適用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規定,也就是必須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雖可免徵營業稅,但並非均可免辦營業(稅籍)登記。故於琉球地區除經營符合上開經營規模規定之民宿,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外,其餘民宿雖得免徵營業稅,仍須依規定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銷售稅股 程股長 08-8330132轉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3-28


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自行經營民宿未符合規定條件者 應辦稅籍登記

民宿業者林小姐來電詢問,民宿管理辦法106年11月14日修正民宿客房數由5間以下提高至8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由150平方公尺改為240平方公尺以下,這項修正對於民宿得免辦稅籍登記之規定有無影響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規定(下稱財政部90年函),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1.客房數5間以下,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基於賦稅衡平原則,上開函釋有關民宿家庭副業之認定基準,不因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而改變。


該所特別提醒,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做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之適用,如有不符合免辦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工商稅股 吳股長 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22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經營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近年來政府推動觀光旅遊產業,民宿林立於各觀光勝地,常接獲民眾詢問,經營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且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


1.客房數5間以下,


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


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另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亦明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者若符合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反之,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憑證交付買受人。請民宿經營者注意相關之稅法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三科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3


參:1.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2.民宿得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條件。
      (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3.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鄉村住宅
      不適用住家用稅率。
      (財政部96/10/18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