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自行經營民宿未符合規定條件者 應辦稅籍登記

民宿業者林小姐來電詢問,民宿管理辦法106年11月14日修正民宿客房數由5間以下提高至8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由150平方公尺改為240平方公尺以下,這項修正對於民宿得免辦稅籍登記之規定有無影響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規定(下稱財政部90年函),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1.客房數5間以下,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基於賦稅衡平原則,上開函釋有關民宿家庭副業之認定基準,不因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而改變。


該所特別提醒,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做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之適用,如有不符合免辦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工商稅股 吳股長 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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