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好康報報--租金收入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發展社會住宅租屋服務市場,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主管機關或由包租代管業轉租及代為管理,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除訂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元免納所得稅外,並提高租金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檢據核實減除,如未能提示者,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某甲106年度1至12月出租1屋供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金收入總額18萬元(1.5萬元*12月),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於107年5月列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稅租金收入6萬元,不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者,該筆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為36,000元(6萬元*60%)。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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