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受監護宣告期間,繼承人夥同監護人大舉出售財產,嗣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繼承人對該等被繼承人死亡前鉅額售地款項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價金仍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受罰。
該局近來查獲被繼承人林○○自99年12月間因持續處於意識障礙狀態,經地方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以其子甲為監護人。其子以保護增進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為由,報經法院許可,於100年7月間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惟查其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之售地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計1,900萬元陸續存入被繼承人銀行帳戶後,旋即轉存繼承人已離婚配偶之銀行帳戶18,400,000元。雖繼承人主張係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積欠之私人債務,惟對所稱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卻未能提示貸借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無法證明該等債務之存在致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監護人原應對受監護人財產管理運用,於處分財產時亦須保障受監護人最大利益,本案監護人逕將受監護人財產處分後之資金轉存他人名下,卻不能證明其轉存原因,該等資金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併入遺產課稅外,因繼承人隱匿不報,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之財產,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有出售財產之情事,繼承人及其監護人等須說明其價金用途,並主動誠實申報財產,倘藉他人帳戶隱匿資金,經國稅局查獲後將遭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8/27
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2012-08-27:利用被繼承人受監護宣告期間大舉出售財產,隠匿資金不報,小心被罰!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漏報遺贈稅罰款打四折
即日起,短漏報遺產或贈與稅罰鍰將會大幅下降。財政部已經放寬遺贈稅罰鍰倍數,包括短漏報不動產、車輛與上市櫃股票等,如期申報者漏稅處罰倍數降為本稅的0.4倍,形同過去罰鍰打四折。
舉例來說,甲因病去逝後,由繼承人乙申報其遺產稅,但漏報一筆未上市股票,漏報稅額100萬元,過去要處一倍即100萬元罰鍰,財政部調降罰鍰倍數後,其罰鍰降為40萬元。
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短漏報的處罰倍數,主要是配合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修法之前,短漏報遺產或贈與稅者,罰鍰均在一到二倍間,屬於惡性重大者逃漏稅罰鍰則按一到三倍處罰。財政部說,修法後一般漏稅案件,罰鍰訂為二倍以下,不再受限最低仍要加處一倍罰鍰的高處罰規定。
財政部因此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全面調降短漏報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的罰鍰倍數。
依據財政部修正發布的裁罰倍數表,採取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種類,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作為裁罰倍數依據。
修正後,納稅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其未依限申報的財產屬於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者,一律處應納稅額0.5倍罰鍰,前述財產以外者,處一倍罰鍰;已依限辦理申報而發生漏報或短報,前者處所漏稅額0.4倍罰鍰,後者處0.8倍罰鍰。
財政部並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如同時有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以及非屬前以上財產者,其應處罰鍰倍數應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2009/03/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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