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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 星期四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產後身體調理的方式很多種,除了在家請月嫂或外送月子餐,也有坊間很多的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後調理及照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除了和坐月子中心一樣都有提供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外,另有提供產後護理醫療服務,故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兩者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之家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其中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至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收取之產婦膳食及初生嬰兒看護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興稽徵所 盧美虹股長 (07)2367261分機6470
撰稿人:李欣怡(07)2367261分機648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5-09

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3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2萬台斤茶菁加工,該2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銷售稅組 郭岱杰(04)23051111轉75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5-07

2023年7月7日 星期五

核釋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

財政部於今(7)日核釋,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電子雜誌指除符合前開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財政部說明,因應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之交易模式,該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下稱109年6月2日令)規定,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逾刊載期間或合約終止即無法下載電子雜誌檔者,無該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鑑於現行電子雜誌除紙本雜誌電子化型態外,尚有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買受人閱讀之型態,文化部爰配合出版型態改變,邀集國家圖書館、專家學者、業者代表及財政部就雜誌範圍予以重新定義如上。據此,該部參據文化部意見重新釋明雜誌(含實體及電子)定義,並廢止109年6月2日令規定,俾與時俱進。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定期刊物)及銷售或進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雜誌(定期刊物)者,均免徵營業稅。按此,營業人銷售或進口之雜誌,倘符合新令規定雜誌之定義,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配合新令雜誌之定義,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後,併予廢止該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該部賦稅署103年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及同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李科長貞儀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23-07-07

2019年8月14日 星期三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今(14)日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權利變換實務上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提供資金於該土地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即實施者提供資金興建房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將更新後之部分建築物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交換部分土地之互易模式。爰該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規定,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該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84年1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有關合建分屋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如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情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領取之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疑義。經該部函詢內政部意見表示,權利變換後權利價值計算及差額價金找補應屬權利變換範疇,意即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或差額價金,非屬出售應分配房地取得代價。因此,該部依前開有關權利變換具建築物及土地互易性質及內政部就差額價金之見解,核釋首揭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8-14


2019年3月11日 星期一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說明

財政部於108年1月8日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其中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等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依該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按下列規定免徵營業稅:
一、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學校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及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代收代付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學校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雖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5年9月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大學接受非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等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已於今日函詢教育部意見,將俟獲致共識後,研擬訂定相關規定。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3-11


2018年1月22日 星期一

2018-01-22:核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長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

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建立,財政部將於明(23)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及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之榮家附設長照機構,提供同法規定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所稱社會福利勞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財政部指出,長照法已於106年6月3日施行,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並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授權規定,就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等事項,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另同法第63條規定,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長照機構(以下簡稱榮家附設長照機構)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因此上開長照機構依長照法提供之長照服務,是否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社會福利勞務,經該部洽據衛福部表示,認為依長照法規定設立之長照機構依法提供之長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故財政部發布新令核釋,俾符合現實狀況及需求,促進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之發展。

陳科長麗美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2


2017年9月11日 星期一

2017-09-11:同時銷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應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發票

經營生鮮農產品的網路或實體商家,為迎合現代人購物習慣,常將生鮮農產品調理成冷凍包或真空包裝熟食等食品出售,如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會遭到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生鮮農產品,可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若同時銷售生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則需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銷售時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生鮮農產品係指「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如將前項生鮮農產品加味烹煮處理或製成調理包,則係屬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農產品不同,已非免稅貨物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原專營銷售生鮮蔬果,得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因擴大營業,增加銷售以蔬菜熬製之高湯包,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需申辦稅籍登記,且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於銷售高湯包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前開冷凍蔬菜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應稅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如有農、林、漁、牧之加工品,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有誤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2017-08-08: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屬已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請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量販店、便利商店或透過網路商店銷售烏魚子、茶葉蛋或冷凍薯條等食品,究竟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步驟成為加工食品,已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除農、漁民銷售其自行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外,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


1.便利商店銷售之雞蛋,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畜產物,應於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將雞蛋加入茶業、滷包及醬油等材料,滷製成茶葉蛋,既經煮熟處理,其於銷售時則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2.另外,市售冷凍薯條係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馬鈴薯不同,已非屬免稅貨物範圍。


3.冷凍蔬菜如需經殺菁處理且未變更其原始性質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如經包裝之混合或冷凍什錦蔬菜,因具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之性質,不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如有未經加工或已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應多加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如因此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

審查四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8-08


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

2017-07-26:核釋補習班徵免營業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林科長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 2017-07-26


2017年5月1日 星期一

2017-05-01: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如有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釋規定,非屬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之範疇,自該令發布日起,依法應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受到少子化之影響,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普遍降低,惟國人對於產婦產後調理及新生嬰兒照護服務需求卻與日俱增,產後護理機構如雨後春筍應運而生。而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部分,包括護理費(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括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基於愛心辦稅,產後護理機構應自行檢視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速於106年6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免予處罰,惟逾期如被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法核處罰鍰。

審查四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5-01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2015-01-14: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為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是以,營業稅法對於農產品採對物兼對人免稅,農民銷售自行加工其收穫之農產物或副產物(含加工勞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基於茶菁加工屬製作茶葉或茶品之必要程序,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之茶農,允宜就其委託他人加工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俾使茶農自產自銷茶葉者,不論自行加工或委託他人加工之租稅待遇一致,該部爰於101年6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571330號令核釋,茶農接受其他茶農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除上述茶菁加工外,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告,農民除自耕外,於農閒時提供農業機械協助其他農民整地、種植、收穫等農事操作,係國內農業生產重要作業模式,其性質與農民受託處理茶菁之加工相同。考量是類農民以個人身分提供其他農民機械代耕勞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尚與一般接受他人委託加工之商業經營形態有別,其取得之收入參照上開該部101年6月28日令釋規定,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以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

李科長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14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2015-01-08: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反應,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又依衛生福利部核釋,「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中正分局 何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8


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2014-11-03:營業人黃金存摺之黃金回售銀行時,應開立免稅發票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可提領實體黃金之存摺登載方式向銀行買進黃金,回售黃金與銀行時,如經查明該可提領之實體黃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所稱「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範疇,可免徵營業稅,營業人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銀行依銀行法第3條及財政部85年7月4台財金融字第85529210號函「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原則」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數量及保管業務,且不涉及期貨、選擇權或保證金交易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未具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特性,是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別。

國稅局又說,黃金存摺係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保管期間銀行不支付利息,存戶可提領實體黃金(視各家銀行之規定),惟提領後不得再存入該存摺之交易模式,與傳統實體金飾買賣交付方式不同,「黃金存摺」為銀行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雖與傳統實體金飾買賣方式不同,惟本質上仍為買賣黃金,則營業人於回售黃金時,應一併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並開立免稅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審查四科 股長 張宇凡(07)7256600分機73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1/3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2014-04-23: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舉出,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經查其非屬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服務報酬之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逃漏營業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提供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未經合法立案之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審查四科 毛股長 03-3396789 轉 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3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2014-02-14:「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臺中訊)國人一向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少子化趨勢加上觀念改變,許多民眾產後會選擇到坐月子中心坐月子,也帶動了設立的風潮。坊間的坐月子中心分為兩類,


1.包括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月子中心」;


2.還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並依規定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之「產後護理機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前述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除前開護理服務外,如另有提供非屬專業性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費用,倘非基於專業需求,而係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至於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或服務報酬,屬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將對坐月子中心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否則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逃漏營業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吳欣窈 (04)23051111轉75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2/14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2013-11-28:公司兼辦雜誌出版所收銷售本事業之雜誌及廣告收入是否應課徵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營業人如兼辦雜誌出版,其銷售本事業之出版品及廣告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進項稅額除每期按應稅及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外,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款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指出,時常接獲營業人因兼辦雜誌出版,就銷售其本事業之雜誌及刊登雜誌之廣告收入,詢問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免稅之規定,係基於社會公平、經濟發展、社會福利、團體利益、稅務行政而訂立,其中關於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升國內文化氣習及國民教育水準。是營業人如依法核准兼辦雜誌出版,其銷售本事業之雜誌與雜誌相關的廣告收入予以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網路交易盛行,如透過網路提供與本身紙本雜誌相同內容之電子雜誌,供讀者付費閱讀,亦得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惟其兼營應稅及免稅勞務或貨物,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調整應納(溢付)稅額申報營業稅,避免遭受處罰。

大安分局 吳課長 (02)2358-797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1/28


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2013-02-27: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其與政府協議,使政府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其取得補償費收入,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一併列報。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辦理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應將該收入及必要成本與相關費用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李玉蘭 04-23051111轉8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27


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2012-11-28:開設坐月子中心,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且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機構之設置,因受「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規定規範,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為廣義之「醫療保健設施」,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涉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等醫療及護理業務,屬醫療勞務範疇。因此,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據此,一般俗稱「坐月子中心」的產後護理機構,如確依相關規定設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三民分局 稅務員 胡美雲(07)3829211分機687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1/28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2012-10-31: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振米食消費、擴大國產米榖粉應用,鼓勵廠商研磨國產米摻配於麵粉販售,該部近日核釋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

一、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經乾磨、半乾磨、濕磨等方式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如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質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稻米經加熱熟成(已預糊化)再磨成粉,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生粉,依該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規定,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廢止該部84年8月24日台財稅第841644395號函釋水磨式糯米粉經繁複程序加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稻米未經預糊化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係包含將稻米經乾磨、半乾磨、濕磨(又稱水磨)等方式製成之粉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認其本質、原始性狀均屬稻米範圍,亦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及副產物範圍,而米穀粉摻配於麵粉,係單純物理性混合,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狀,而該部84年8月24日台財稅第841644395號函釋水磨式糯米粉經繁複程序加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規定,經參照前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予以廢止,將未預糊化水磨式糯米粉亦納入免徵營業稅範圍,以利提振米食消費、擴大國產米榖粉之應用。

財政部提醒銷售或產製米穀粉及麵粉業者,針對其銷售之貨物如有上開令釋徵免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及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利正確依法報繳營業稅。另經營免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對營業人未必完全有利,因此,營業人得衡酌其營業狀況及經營趨向,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0/31


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

2012-08-29:核釋農耕用之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鑒於農事作業方式改變,農事作業逐漸以機械取代,農耕用之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12月15日77農糧字第7156849號函復略以,農家之割草機型式絕大多數為背負式少有手推式,因此,背負式割草機應可認定為農耕用機器設備,該部爰於78年1月13日以台財稅第781135550號函規定,背負式割草機免徵營業稅,其他型式割草機則應課徵營業稅。惟隨農機技術進步,農事作業方式改變,除背負式割草機外,自走式、乘坐式等割草機亦已廣泛應用在農業生產,該部爰檢討上開函釋。

財政部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國內農機廠商產製農用割草機,包括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主要用途為田間除草管理用,該等割草機目前已廣泛應用在農業生產上,農耕用割草機符合該會訂頒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3點所稱之「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該部乃核認農耕用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農耕用之機器設備,應免徵營業稅,並同時廢止該部78年1月13日台財稅第781135550號函,以落實政府照顧農民生活、保障農民生計之政策目標。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