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2014-04-23: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嬰兒基本照護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舉出,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經查其非屬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服務報酬之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逃漏營業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提供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未經合法立案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審查四科 毛股長 03-3396789 轉 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3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