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2014-04-23:公司行號自行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或擴大書審純益率調整申報案件,還會被調帳查核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迭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或自行依法調整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繳稅,為何仍被稽徵機關調帳查核?

該局答覆: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得選擇對象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故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時,發現有申報異常涉嫌違章情節重大情形者,如取具進項憑證不足等案件,得調帳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或依所得額標準自行調整申報繳稅之營利事業仍應保存完整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否則一經抽查,若無法提示相關之帳簿、憑證,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之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李美苓(07)7151511分機61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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