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2014-04-18: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損失之適用條件及需備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度起課徵,楊小姐是菜籃族,很擔心因為利用閒暇時間小額投資買賣股票而遭補稅,楊小姐說股價起起落落,其實沒賺錢,到時候若出售股票有交易損失,可否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適用核實課稅,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係按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者,則出售股票時之交易損失可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指出,申報股票交易損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另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雖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個人(包括本人配偶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算,且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財產交易所得,民眾若有相關證券交易課稅規定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閱相關法規要點及疑義解答,亦可撥打該局各分局、稽徵所電話詢問。

松山分局李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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