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陸續登場,多數的公司會為股東準備一份貼心的禮物,以表達對股東的感謝,而購入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所以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申報扣抵。惟營業人召開股東會是公司法明文規定必需辦理,與營業人執行業務有關,於會後提供股東便餐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取得合法憑證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因召開股東會購入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請多加留意。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31


個人取得建商或營造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房屋所給付之賠償金或補償費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王小姐來電詢問,她於100年取得A建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房屋所給付之賠償金,於101年申報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是否要申報此筆賠償金?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建設公司或營造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而給予之賠償金補償金,無論是否有收取建設公司或營造商開立之扣繳憑單,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詳實填列申報賠償金補償費,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可能會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損害賠償名義自建設公司或營造商受領之款項,會發生是否超出屬於填補損害以外之所得額而課徵所得稅之問題。對此,


若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納稅義務人如能證明自建設公司或營造商所受領之金額確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即為其他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所受房屋損害費用得依建築師土木技師公會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復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提出房屋修繕費用等憑證供核時,如能檢具建商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出具之房屋損害事實報告和解書(須註明受損害情形、工地位置及受損房屋坐落)等佐證證明文件,並經查證受損房屋確實坐落工地鄰近,且建商摯發之扣免繳憑單亦已註明為損害賠償者,亦可據以核認該筆賠償金補償費為經建商合理估算之房屋損害修繕費用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楊淑婷(07)3302058分機6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31


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臺中訊)政府機關不具營利性質,一般大眾多認為沒有課稅的問題,殊不知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本應課徵營業稅,惟政府機關如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單位預算,且該預算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對其課徵之稅捐亦將輾轉歸入公庫,若仍課徵將徒增行政成本,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爰核釋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入單位預算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但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上述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情形,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因此政府機關如有購買國外勞務,亦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並繳納營業稅。另依總統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因此,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如有向國外購買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

該局籲請政府機關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繳納而未繳納營業稅之情形,應儘速向機關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孫鑑吾 (02)23051111轉75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30


個人不同期間發生的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苓雅區邱先生詢問:本人在同一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購屋借款利息,請問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雖不得同時列報該2項扣除額,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租屋自住之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舉例說明:某甲100年1至3月份有租金支出20,000元,5至12月有購屋借款利息250,000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租金支出3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120,000元×3/12個月=30,000元)、購屋借款利息20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300,000元×8/12個月=200,000元),租金支出部分,因實際發生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所以某甲申報100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分別為租金支出20,000元及購屋借款利息200,000元。

綜合規劃科 稅務員 王民菁(07)7256600分機77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30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逾期繳清稅款或逾期寄送查核簽證報告書,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率計算交際費列支額度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皆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疏忽申報程序,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100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快到了,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簽證申報程序中較常疏忽之事項,提醒營利事業及會計師注意:

一、未於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

已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期限內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款,必須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將稅款繳清,才算完成申報程序。該局進一步說明,應納稅款於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繳納,雖不加徵滯納金,但因屬逾期繳納,該申報案還是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二、如期申報但未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除應如期申報外,亦應一併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但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而採用網路申報者,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之步驟,但是查核簽證報告仍需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也就是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別忘了還要在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才能算是簽證申報案件。

南區國稅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欲採查核簽證方式申報,務必要1.如期申報2.送達查核簽證報告書,更別忘了3.在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才不會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審查一科 鄭科長 06-229801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30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課稅,主要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至於公墓靈骨塔殯葬設施,係供亡者使用,並非特銷稅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之對象,如於2年內買賣,允宜排除課稅;又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始排除課稅。

蘇科長鈞堅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2/5/30


公司負責人不因卸任而免除其未盡扣繳義務之責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對於公司給付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負有扣繳義務,嗣後如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仍負有扣繳義務,不因變更負責人而免除其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A公司於95年12月至96年2月間給付境內居住者乙君利息所得250萬元,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5萬元,該局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於96年8月中後即未任該公司負責人,於97年初應開立扣繳憑單時段及限期補扣期間已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不生扣繳稅款問題。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甲君猶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次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倘係給付境內居住者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所扣稅款開立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倘係給付非境內居住者所扣取之稅款,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各公司負責人,有無負扣繳義務應視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時是否仍為扣繳義務人而定,與次年開具扣繳憑單時是否仍擔任公司負責人無涉,所以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應注意是否已依法辦理扣繳,以免違反所得稅法之規定。

法務二科 鄭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30


營利事業轉投資海外企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

(臺中訊)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基於財務規劃及全球營運佈局,轉投資於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該條免稅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取得來自海外企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收益,發現該公司取自海外企業盈餘分配之股利,漏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所取得之投資收益,是否屬於免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何慧中 04-23051111轉71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30


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又依本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納稅義務人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情事,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30


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說明

(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或先購後售致出售時有2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故上開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另外,本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係考量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為換屋,先購後售致持有2戶房地情形,爰該款之適用應以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時,原僅持有1戶房地且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為限。

想要更進一步瞭解該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詢。

審查三科 黃鴻麟 04-23051111轉73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30


技術授權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

該局說,最近於審核某營利事業代理外商申請適用前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營業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內容,係外商將其專門技術授權該營利事業在約定之地區及一段期間內使用,並訂有保密條款,因而認定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該局指出,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該局補充說明,本案關鍵在於合約載明授權(license) 且訂有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不論是授權保密條款均屬於權利金之範圍。該局進一步指出,倘同一份授權技術合約中有包含單純之安裝、維修或試車等非屬保密範圍內之技術服務部分,且已於合約中明確區分技術服務收入及權利金收入者,國稅局將可針對技術服務收入部分核准適用。倘授權技術合約並未明確區分其價款時,則全部會被國稅局否准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與外商簽訂相關合約時,宜注意簽訂之內容,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王復慧 04-23051111轉71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30


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應就個案事實加以判斷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其它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排除課稅。如不符合前述規定,即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日前發現有某一所有權人甲君原已持有1戶房地,基於換屋需要於100年5月31日購買1戶新房地,嗣因家用急需現金,於100年8月1日訂約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並主張非自願性因素移轉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其主張理由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及財政部公告非自願離職之規定不符,是仍予輔導協助辦理補報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應就個案事實加以判斷認定,民眾如有這種原因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29


如期申報及繳納 保障權益及免罰

10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只剩下最後3天了!南區國稅局轄區的公司行號截至5月28日止,共有7萬6千多家公司行號已完成100年度所得稅申報,占該局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總件數約8萬2千多件之92﹪,換句話說,大約還有6千多家的公司行號還未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還沒辦理所得稅申報的公司行號務必把握最後期限完成申報,國稅局最後一天(5月31日)的收件現場服務除中午不休息外,還延長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5月31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是如期申報,公司行號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稅法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訂有一些簡便或優惠措施,如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可獲得書面核定之簡便,藍色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可適用較高限額之交際費及前10年虧損准予扣除之優惠,該局強調,不論是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都必須是營利事業如期完成所得稅申報繳納稅款才能適用

另外,營利事業如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必須額外增加滯(怠)報金及滯納金的負擔:

一、滯(怠)報金

營利事業如未依限(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逾限後(6月1日起至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才補辦申報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滯報金是以核定應納稅額的10﹪計算,上限3萬元,下限為1,500元;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仍未補辦申報者,則會被加徵怠報金,怠報金是以核定應納稅額的20﹪計算,上限為9萬元,下限為4,500元。

二、滯納金

營利事業逾限(5月31日)始繳納申報應補繳稅額者,每逾2日必須加徵1﹪滯納金

國稅局最後再度提醒尚未辦理所得稅申報的公司行號,儘速把握最後的申報期限完成申報,以保障營利事業享有稅法的優惠權益,並免除被加徵滯(怠)報金及滯納金的負擔風險。

審查一科 鄭科長 06-229801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29


當我們「稅」在一起,「姪」女、「子」女傻傻分不清楚,小心補稅且受罰

每逢報稅季節倍思親,許多民眾忙著找扶養親屬,希望藉由增加免稅額來降低稅率,但有可能會發生誤報扶養親屬,導致日後遭補稅,甚至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報稅期間申報人數眾多,國稅局及稽徵所均有提供協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惟該服務係屬便民性質,對於申報資料,民眾仍應盡核對義務。若民眾於申報期間發現,申報資料中有將「姪」女誤申報「子」女等此類錯誤,應要求即時更正申報資料,以確保申報資料正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進一步表示,少部分納稅義務人會將較低所得親戚朋友之子女的戶籍,遷入自己家中,或以提示切結書方式,以達到少繳稅之目的,其實同戶籍提示切結書,都只是具備形式要件,若


1.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或


2.與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未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或


3.僅提供金錢物質資助,


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扶養。另外,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1.夫妻分開申報、


2.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


3.分散所得等案件,


不論有無短漏報所得,及不論短漏報應課稅所得是否小於25萬元,只要漏稅額超過300元,根據個案事實認定,若明顯故意或過失,除補稅外還會加罰,尤其是故意漏報虛報,可能會重罰,請民眾多加注意。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楊淑婷(07)3302058分機6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29


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行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後,因無需再補繳稅款,誤以為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致未申報,嗣後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額繳款書時,始主張要採列舉扣除方式申請復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將無法改按列舉扣除方式核定。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29


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子女就讀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841657896號函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因此財政部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將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就讀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以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函重新核釋如下:

一、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免稅額:

(一)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院校。

1.可逕自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網址(http://www.edu.tw/bicer/index.aspx),下載「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大專校院,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1.可自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http://www.edu.tw/HIGH),下載「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及「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之高等院校,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1.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自2005年起於相關網站公告該等學校名單(網址: 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可下載參考。另該等學校名單未必每年公告且公告時間未定。

2.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述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大陸地區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審查二科 黃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28


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應檢視上手各項完稅憑證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該局說明,近來在查核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股權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情形時,發現部分公司於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未檢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逕予過戶登記,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應負賠繳稅款之責。或於辦理遺產或贈與股權轉讓過戶登記時,未查驗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2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至於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請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及贈與稅稅款繳清(免稅)證明書等文件,以免違反規定而須賠繳或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28


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之欠款債權因和解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後,於確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欠款債權因和解,同意拋棄部分債權之請求權,該部分無法收回之債權,取有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後,得於確定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460萬元,係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乙公司截至99年12月6日止尚欠甲公司貨款610萬元,雙方同意以150萬元和解,差額460萬元,甲公司同意拋棄法律上之請求權。案經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於99年12月6日掣發調解書並送經法院審核,惟調解書於100年1月28日始由法院核定,故甲公司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確定年度應為100年度,並非99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又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營利事業聲請調解所列報之呆帳損失,在未經法院核定前,調解尚不具效力,其損失則未確定,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洪惠瑛(07)5337257分機653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25


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繼承人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之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雖該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但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1.遺產分割登記2.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3.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依前述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之稅款繳納完竣後,雖依財政部86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2388號函釋規定,可限制出境之處分,惟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000元,繼承人有甲、乙、丙及丁4人(法定應繼分均為各四分之一),繼承人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250,000元,對未分單之稅款750,000元,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如未分單部分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甲、乙、丙及丁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24


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補充核釋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取得公司庫藏股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使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公司庫藏股股票時價認定原則與公司其他以股票獎酬員工方式一致,並配合公司以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庫藏股之規定,該部將於明(24)日發布釋令,補充規範員工取得該等獎酬股票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有關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及公司將收買之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該部已分別於93年4月30日及96年2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及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發布課稅規定: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因該2函令並未規範標的股票屬初次上市(櫃)者之時價認定方式,且標的股票屬興櫃股票者,其時價認定方式與現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並不相同,為期一致,該部乃重新規範股票「時價」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

二、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四、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另公司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增訂第167條之3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庫藏股,由於員工在限制期間屆滿前尚不得自由處分該股票,財政部乃同時解釋,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為「可處分日」,按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以上規定詳附表)至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100年12月20日經商字第10000699350號函規定為公司交付股票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員工行使認股權及取得庫藏股之時價認定規定,自發布日以後發生之案件,不論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利,均應一體適用;至於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時價之估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亦得據以適用。

相關附件:

    附表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5/23


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申報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付年度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或就學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無論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期間有無跨越年度,亦不論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為一次付清、半年一付、每月一付……等不同繳付方式;或因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宿舍費併同註冊費一併繳付,皆應以課稅年度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金額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

國稅局提醒您!申報租金支出須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確實填寫,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前鎮稽徵所 約僱人員 方寶雲(07)715-1511分機615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22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企業取得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免再行影印保存且得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作為保存憑證之依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讓企業e化更順暢,並達節能減碳之功效,推行電子發票。有關實體消費通路部分,消費者於消費時可利用載具儲存發票,雲端系統還會自動幫忙「對獎」,環保又便利。近來該局時常接獲公司行號來電詢問營業人取得紙本電子發票後,是否仍須影印作為會計憑證?若仍須影印,則失去了節能減碳的美意,但如不影印,所取得的紙本電子發票,則有模糊、保存不易之疑慮。

該局說明,依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4條第7款有關會計憑證規定,試辦廠商應依買受人之要求,於開立電子發票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是以,紙本電子發票除可作為會計憑證,亦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發票平台」)查詢發票明細。此外,企業員工索取作為報帳用途之紙本電子發票的內容均保存於「發票平台」,企業只要以工商憑證登入,即可進行查詢及下載,毋須保存或影印紙本電子發票。而有關紙本電子發票採用熱感紙質,而有保存不易之疑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要求營業人採用高規格之熱感紙,以強化紙本電子發票防偽及保存之功能。

該局指出,企業若仍有黏貼保存紙本憑證之需求,得以該紙本電子發票作為保存方式,並於會計傳票摘要欄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作為日後查詢依據),如因自然衰減或模糊者,因已於發票平台上保存,並無違法之虞,請放心索取紙本電子發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文山稽徵所 江股長 (02)22343833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17


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其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主張其母為腎衰竭需長期洗腎,屬重大傷病,申報時已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另再附上外國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影本,希能體諒國內外證件之不同樣式,准予扣除云云。案經審理後,該局以依現行所得稅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者,始屬適法,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出以上說明,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而被剔除補稅徒增爭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劉淑華 04-23051111轉825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16


配偶應合併申報課稅者其婚姻關係之成立與消滅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民法親屬篇修正公布,結婚制度自97年5月23日(含)起改採登記婚制,婚姻關係之成立始於依戶籍法之結婚登記;而消滅之認定標準,兩願離婚之生效自登記日起算,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確定判決日為生效日期。

該局說明,甲君92年11月於境外經法院判決與原配偶乙女離婚,99年10月與丙女結婚,遲至101年2月向駐外館處同時辦理與乙君離婚、丙君結婚登記事宜,再經由駐外館處通報甲君境內戶籍所屬戶政機關;依前揭規定,甲君與乙君之婚姻於法院確定判決離婚日生效,即於92年11月起已無婚姻關係之存在;而與丙君之間,需至101年2月登記日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


1.91年度(含)以前應與乙君合併申報


2.92年度(離婚年度)可採與乙君合併申報單獨申報


3.93至100年度甲君應單獨申報


4.101年度(結婚年度)可採與丙君合併申報單獨申報


5.102年度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需與丙君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經查核發現甲君98年度以前(含)均以乙君為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99年度起改以丙女為配偶身分合併申報,顯與相關法令規定相違,93至99年度應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除補徵稅款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中北稽徵所 程股長 (02)25024181分機2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16


配偶應合併申報課稅者其婚姻關係之成立與消滅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民法親屬篇修正公布,結婚制度自97年5月23日(含)起改採登記婚制,婚姻關係之成立始於依戶籍法之結婚登記;而消滅之認定標準,兩願離婚之生效自登記日起算,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確定判決日為生效日期。

該局說明,甲君92年11月於境外經法院判決與原配偶乙女離婚,99年10月與丙女結婚,遲至101年2月向駐外館處同時辦理與乙君離婚、丙君結婚登記事宜,再經由駐外館處通報甲君境內戶籍所屬戶政機關;依前揭規定,甲君與乙君之婚姻於法院確定判決離婚日生效,即於92年11月起已無婚姻關係之存在;而與丙君之間,需至101年2月登記日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


1.91年度(含)以前應與乙君合併申報


2.92年度(離婚年度)可採與乙君合併申報單獨申報


3.93至100年度甲君應單獨申報


4.101年度(結婚年度)可採與丙君合併申報單獨申報


5.102年度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需與丙君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經查核發現甲君98年度以前(含)均以乙君為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99年度起改以丙女為配偶身分合併申報,顯與相關法令規定相違,93至99年度應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除補徵稅款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中北稽徵所 程股長 (02)25024181分機2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16


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專供租賃之老人住宅,其房屋租金支出符合稅法規定者,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倘承租專供租賃之老人住宅居住,房屋租金支出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居住於○○養生文化村之老人住宅住宿費120,000元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核認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老人福利法第15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專案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租賃。次依內政部92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老人住宅係指依老人福利法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符合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因此,上開○○養生文化村之性質屬專供租賃之老人住宅,與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設置之老人安養及福利機構二者尚屬有別,其向住民收取之租金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至於依老人福利法第19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依老人需求提供住宿醫護復健生活照顧膳食緊急送醫社交活動家屬教育等服務,是老人福利機構收取之住宿費實為床位使用費,與一般房屋租賃性質不同。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並詳加核對申報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何怡慧 03-3396789 轉 168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5/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要件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外,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另外應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惟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需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5/15


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公司股東無償替代其他股東彌補其股權虧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本局近期查核相關公司在進行彌補程序中,經查往往由家族大股東無償為小股東彌補其應負擔之金額,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即為擬制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公司在進行彌補虧損程序時,請注意各股東應依持股比例彌補公司虧損,以免涉及不必要之稅務風險。

審三科 稅務員 林川雄(07)7256600分機863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11


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給付大樓管理委員會租金應取具發票或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給付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租金,若該管委會係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即需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如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二十萬元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其仍得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電信業者為提昇通訊品質,多向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承租樓頂安裝基地台,一般公司行號亦常承租樓房外牆設置廣告看板或承租庭院擺設攤位。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若該管委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取具統一發票;若管委會係屬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免用統一發票,則不論給付租金多寡即應辦理扣繳,並於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因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免予扣繳之規定,如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繳,將依法補稅處罰。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陳俐妍(07)3228838分機672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10


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演藝團體所得稅課稅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常接獲電話詢問演藝團體究屬機關團體營利事業,及其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為輔導演藝團體從事文化、公益或非營利為目的演藝活動,協助渠等享有賦稅優惠並鼓勵民間贊助其演藝活動,已訂定「○○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參考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如依據上開參考本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其轄內演藝團體並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如依據上開參考本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則其轄內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係為取得合法之演出資格,尚非以公益為目的,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屬同法第11條第2項所稱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等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所得稅法第17條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目前「臺中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南投縣演藝團體自治條例」及「雲林縣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要點」,均係依文建會研訂之參考本規定,修訂之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於法規內均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故各該直轄市及縣政府轄內之演藝團體,其屬依上開自治法規換發登記證或立案登記者,均可適用前開相關減免所得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前述問題如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姚雅菁 04-23051111轉716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9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除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2項規定另徵怠報金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除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2項規定另徵怠報金外,不適用同法第110條之2第2項處罰之規定。

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未依上開期限辦理者,依同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營利事業,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其逾限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財政部考量該等營利事業並未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未計算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而上開作為徵稅依據之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係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所核定,尚無具體明確證據足資確定其涉及違章情事,再者,該等怠報案件業經稽徵機關另徵怠報金,已帶有懲罰之性質,爰核釋可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2項規定,按其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但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仍應依上項規定處罰。

楊倩宜 03-3396789分機15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5/9


民眾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桃園訊) 桃園市陳君來電詢問,其100年度除繳交該年度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4,000元之限制。又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規定,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採列舉扣除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前述規定申報減除。

林立云 03-3396789分機149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5/9


核釋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就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限縮所得稅法第17條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財政部表示,經通盤檢討並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將於近日就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就讀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重新核釋如下:

一、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詳附件),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子女之免稅額

(一)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二)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二、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述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三、前二點規定之大陸地區在校就學之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相關附件:

    附件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5/9


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說明,符合文創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租稅優惠項目有: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合於文創法規定捐贈,並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受理。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間,如有符合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費用,應注意相關規定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23111轉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8


醫師於醫療機構取得勞務報酬及診所聯合執業醫師之所得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取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抑或兩者兼有,以往係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釋規定,由稽徵機關查明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間係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而定,惟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醫院評鑑制度等相關規定,已明確核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至診所醫師間之法律關係,因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是不以僱傭關係為限。

該局指出,鑑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乃於101年1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重新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並廢止前揭財政部90年令釋。

另為釐清醫師合夥經營診所,其聯合執業醫師之所得課稅規定,財政部於101年4月2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補充核釋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之盈餘得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此次重新核釋係屬法律見解變更,將自101年度起適用,以往年度之案件不會溯及影響。另該局特別提醒醫療機構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財政部90年令釋規定就醫師報酬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者,可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稅款之留抵或申請退還,並請注意相關扣繳規定,以正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2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8


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您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的問題嗎?請上國稅局網站查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鑒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非營利組織,主要係依據行政院頒訂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且有部分機關團體係有條件免辦理結算申報,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概念差距頗大,為利機關團體業者了解稅務及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特別編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Q&A,內容涵蓋何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符合條件、支出比例如何計算、何種機關團體可免辦結算申報等有關稅務、申報等46則相關問答,置於網站供業者查詢。

該局進一步表示,您若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相關問題,歡迎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tak.gov.tw【路徑:申辦查詢/稅務問答/常見問答FAQ/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Q&A】。

審查一科 股長 周美玉(07)725-6600分機714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7


海外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如投資信託基金及在臺灣掛牌的TDR(臺灣存託憑證)、ETF(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分配之收益及資本利得,是否為海外所得?

該局就海外所得之相關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者申購之基金,如於國內註冊發行,其申請贖回受益憑證之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筆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於國外註冊發行,其配息及申請贖回該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二、投資於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持有人取得外國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發給之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臺灣存託憑證於境內轉讓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投資在臺上市之香港ETF,其配息係來自香港ETF分配之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該ETF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投資取得上述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7


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時若存款不足,先行以存款餘額提兌,再就不足額部分加計利息限期補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本(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起,採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方式者,提兌日指定扣款帳戶存款不足案件,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申報截止日(101年5月31日)即於前揭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以免存款不足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採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採書面確認、線上登錄回復方式,均可選用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服務採書面回復確認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繳稅;但採用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採線上登錄回復者,僅限以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戶。

二、採人工申報方式者,需依規定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後,附在人工申報書內一併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採書面回復確認者,則需依規定填寫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稽徵機關。

三、採網路、二維條碼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回復者,只要把存款人及存款帳號鍵入申報軟體或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確認系統即可,不必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

該局再次呼籲,使用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申報截止日即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並隨時留意存款餘額,以避免因存款不足,致遭國稅局發單限期補稅並加計利息而引起不必要之困擾。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6月間至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或自6月10日起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熱門主題區」查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徵收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7


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惟除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公司如基於營運需求或保障債權人權益考量,於章程訂定提列超過10﹪之法定盈餘公積者,其超列部分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係指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應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而言。凡提列盈餘公積超過10﹪者,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盈餘公積除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者外,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

張佩君 03-3396789分機133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5/4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應如何依據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計算其當年度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書面審核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0年4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0年1至3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5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200,000元;另100年4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9,800,000元,據此,100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10,000,000元,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糕餅麵包店,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應為600,000元,應納稅額102,000元(=600,000*稅率17%)。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之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致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鄭琇方(07)725-6600分機71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4


:1.如查定課徵期間之成本費用均已取得及保存者-採一段式申報。


    2.如查定課徵期間之成本費用未取得及保存者-採二段式申報。


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以勞務承攬為業之公司組織,適用之會計基礎,千萬別混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公司組織如為運輸業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等行業,申報當年度營業收入時要注意囉!前揭各行業開立發票的時限點,依規定為收款時,但若是有部分款項尚未收取,不要因為該部分款項還未開立統一發票,而忘了列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行業公司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規定,未收取的款項尚不須開立統一發票,但因當年度承攬的工作已經完成,公司即有權利收取全部報酬,該項勞務收入即屬已賺得、已實現,公司雖未收取全部款項,但收款權利已經發生,所以未收取款項部分仍應列報為當期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常誤以為開立或取得發票時點,即是列報收入或成本的時點,但真正決定收入或成本何時認列的關鍵,是以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係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來判斷,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黃審核 06-229805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3


申報房屋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逐項舉證申報時,可扣除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應檢送之文件說明如下:

一、折舊:依房屋構造種類的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例如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51,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36,納稅義務人如能舉證實際折舊額時,可以核實認列;但是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此外,納稅義務人需舉證其房屋成本,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二)買入契約沒有區分房屋和土地價款時,檢附房屋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房屋成本認定的計算方式: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三)若無法提示上述文件,應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二、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發票或收據正本,修理費如果是屬於資本性質支出,應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而不得全數認列修理費。

三、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稅捐繳納證明正本或影本。

四、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入出租房屋的利息支出

(一)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並註明房屋坐落地址。

(二)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上沒有註明房屋坐落地址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載並請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三)因利率因素改向另一銀行貸款以償還原購屋貸款,於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仍可列報。但非屬購屋之增貸部分所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五、財產保險費: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

該局指出,上列費用必須以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者始能核認,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則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審查二科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3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近日核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尚不因其辦理營業登記而否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者身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財政部最後表示,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刊載,藥品類別亦為其中一項,且為查驗登記事項之一,是以,藥商銷售藥品予藥局,可依上開所敘區分藥品類別。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5/2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近日核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尚不因其辦理營業登記而否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者身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財政部最後表示,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刊載,藥品類別亦為其中一項,且為查驗登記事項之一,是以,藥商銷售藥品予藥局,可依上開所敘區分藥品類別。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