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公司股東無償替代其他股東彌補其股權虧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本局近期查核相關公司在進行彌補程序中,經查往往由家族大股東無償為小股東彌補其應負擔之金額,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即為擬制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公司在進行彌補虧損程序時,請注意各股東應依持股比例彌補公司虧損,以免涉及不必要之稅務風險。

審三科 稅務員 林川雄(07)7256600分機863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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