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給付大樓管理委員會租金應取具發票或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給付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租金,若該管委會係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即需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如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二十萬元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其仍得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電信業者為提昇通訊品質,多向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承租樓頂安裝基地台,一般公司行號亦常承租樓房外牆設置廣告看板或承租庭院擺設攤位。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若該管委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取具統一發票;若管委會係屬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免用統一發票,則不論給付租金多寡即應辦理扣繳,並於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因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免予扣繳之規定,如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繳,將依法補稅處罰。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陳俐妍(07)3228838分機672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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