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個人不同期間發生的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苓雅區邱先生詢問:本人在同一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購屋借款利息,請問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雖不得同時列報該2項扣除額,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租屋自住之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舉例說明:某甲100年1至3月份有租金支出20,000元,5至12月有購屋借款利息250,000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租金支出3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120,000元×3/12個月=30,000元)、購屋借款利息20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300,000元×8/12個月=200,000元),租金支出部分,因實際發生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所以某甲申報100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分別為租金支出20,000元及購屋借款利息200,000元。

綜合規劃科 稅務員 王民菁(07)7256600分機77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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