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 星期五

善用相互協議程序消除跨境所得稅爭議,提升租稅確定性

財政部表示,我國個人及企業可透過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機制,確保在我國及協定夥伴國享有所得稅協定效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04年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15項行動計畫成果報告,嗣將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之效率」列為最低標準之一,目標係以及時、有效且具效率方式解決所得稅協定爭議。我國現行生效32個所得稅協定均訂有「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自97年迄今已與11個協定夥伴國(包括日本、荷蘭及英國等)之主管機關商議32件所得稅協定適用案件,類型包括關係企業間利潤分配或歸屬爭議3件、申請簽署雙邊預先訂價協議15件,及適用或解釋所得稅協定爭議14件。另為符合前述最低標準,我國於107年6月25日依OECD同儕檢視項目(terms of reference)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明定處理是類案件時程、申請人應備之文據及達成決議之執行等規定。


相互協議程序不僅可提升爭議解決效率,亦有助增進租稅確定性。例如我國納稅義務人甲君赴締約他方工作,同時構成我國及締約他方之稅務居住者,雙方主管機關可透過相互協議程序判定甲君於適用協定之單一居住者身分,避免締約雙方重複課稅;又如跨國關係企業可向雙(多)方主管機關申請,就未來數年之受控交易簽署雙(多)邊預先訂價協議,皆可有效提升租稅確定性,避免所得稅重複課稅。


財政部說明,致力及時解決所得稅協定爭議已成為國際共識,籲請我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相互協議程序管道,財政部將積極與締約他方溝通,協助納稅義務人解決問題。相關資訊(包括法規、申請書表及流程圖)參考財政部網站相互協議程序專區(路徑:財政部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相互協議程序),請多加利用。


國際財政司 王瑀璇科長 (02)2322-8183
財政部 2019-08-16


2019年8月15日 星期四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如公司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應調整估價計算淨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給他人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且應檢視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如房地的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108年2月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之甲公司股票贈與子女,並以每股面額1,000元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查得甲公司有筆土地係於60年間取得,其帳面價值遠低於108年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乃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贈與日每股淨值為3,600餘元,予以補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估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如有房屋或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調整估價,俾利正確申報贈與總額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8-15


2019年8月14日 星期三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今(14)日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權利變換實務上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提供資金於該土地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即實施者提供資金興建房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將更新後之部分建築物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交換部分土地之互易模式。爰該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規定,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該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84年1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有關合建分屋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如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情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領取之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疑義。經該部函詢內政部意見表示,權利變換後權利價值計算及差額價金找補應屬權利變換範疇,意即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或差額價金,非屬出售應分配房地取得代價。因此,該部依前開有關權利變換具建築物及土地互易性質及內政部就差額價金之見解,核釋首揭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8-14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廢止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

財政部表示,本(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下稱現行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下稱系爭範圍),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該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下稱90年函)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財政部說明,90年函釋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該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發布解釋令廢止該函,並自該解釋文發布日生效。惟現行土地稅法就移轉上開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該部刻就系爭範圍檢討修正土地稅法,於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移轉非都市土地,按現況或依交通計畫編定為交通用地,究否均屬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且為政府徵收範圍,尚須洽有關機關意見,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於修法完成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規定係考量都市土地如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嚴重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益且地方政府徵收常延宕等因素,倘徵收前交易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違最後徵收免繳之原意,爰規定免徵。解釋文指出,系爭範圍土地使用受限制,因政府之政策及法令其受不利影響之情形與都市土地相似,在土地增值稅之徵免上,理應等同處理。該部將在兼顧地方財政及租稅公平原則下,依該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洪科長妙姃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8-14


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月薪100,000元,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經查核發現,甲君不論未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A公司每月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遂依前揭函釋規定,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分局、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13


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之存放及運用,如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則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若要免納所得稅,必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中有關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 、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查核某財團法人基金會10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基金會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於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之境外基金,因不符前揭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否准免稅。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符合前揭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無法免納所得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13


2019年8月12日 星期一

申請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者,享有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為生技新藥公司之記名股東,亦得享有股東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惟於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生技新藥公司有不符合資格要件者,經濟部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廢止該審定函,原享有之租稅優惠將予追繳。


該局說明,依據修正後「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資格要件必須符合:


1)生技新藥之研究或發展工作不得全程於國外進行;


2)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達5%以上,或占實收資本額10%以上;


3)聘僱具大學以上學歷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


4)最近3年內未重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該局指出,取得經濟部審定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前揭情形之一,而經撤銷審定函者,其已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已抵減之稅額,或經廢止審定函者,自不符合年度起抵減之稅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之,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108年度如欲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及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者,於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仍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12


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方式申報,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淨額按擴大書面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再減除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造成課稅所得額為負數,嗣經國稅局調帳查核,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之規定,因而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若有按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案件者,應即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疏忽而受罰 。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秀姿(04)26651351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9-08-12


加水站業者記得營業前要辦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街頭巷尾隨處可見由消費者自行投幣購買水之加水站,該等營業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經營加水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如果加水機台放置不同處所,但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除應就該管理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表申報加水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就加水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有逃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高兆(04)23051111轉75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9-08-12


2019年8月9日 星期五

出口原料加工後直接運銷買受人,應確實入帳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企業為降低成本,常會將生產基地移往國外,尤其是人工成本較低之東南亞地區,國內企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生產為成品後,直接運交國外客戶,應確實入帳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該局說明,國內企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應依海關核發出口報單所載之貨物價格,先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等到原料加工為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再按成品銷售價格減除原料出口時已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差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確實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去料加工及生產完成交付國外客戶時間點分屬不同所得年度,會產生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不一致情形,所以,應該在出口原料加工年度及加工完成運交成品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別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第98欄減除及73欄加回出口原料申報零稅率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15日接獲德國乙公司訂購1,000套運動服,總售價為美金28,000元(完工運交時換算新臺幣為840,000元),甲公司立即向越南丙公司訂貨,雙方約定布料(成本價新臺幣250,000元)由甲公司提供,丙公司代工工繳費14,000美元(完工時換算新臺幣為420,000元),108年1月10日加工完成後,直接由丙公司運交乙公司,甲公司應分別於107年12月(期)及108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250,000元及590,000元,並於108年1月10日認列銷貨收入840,000元及銷貨成本670,000元,另就申報出口原料營業稅銷售額與營業收入之差額250,000元,分別於107年及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調節說明之98欄及73欄進行調節。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於原料加工完成並將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確實認列收入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


審查一科 褚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8-09


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2019年8月8日 星期四

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是否要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消費者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因該筆收入係以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而無所得


倘屬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提出申請,免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取得的發票為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即完成申請,不需檢附任何文件給國稅局,歡迎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8-08


2019年8月7日 星期三

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財政部於今(7)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含本國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關於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商品部位,應否課徵期貨交易稅,尚乏規範,容有爭議。依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有關概括承受,係指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尚不得就其中一部分以特約排除,應屬該法規定公司合併之效力。按此,該部67年台財稅第38005號函及99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0371310號函釋,公司(含未經認許之境外公司)合併後由存續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現行僅規範因合併而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惟類同首揭之期貨商品部位移轉應否課徵期貨交易稅尚乏明文,基於公司合併,包含本國、外國公司,為符公平及避免爭議,並利徵納雙方依循,爰參照上開67年函及99年函,釋明如首揭規定。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8-07


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類型不同,提起行政救濟的法律依據及程序也有所不同(如附表)。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兩類


一類為稅額、罰鍰、滯怠報金、滯納金等之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處分書;屬核定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謀救濟。


另一類為納稅義務人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災害損失、退稅、重開行政程序等事項,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應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規定,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若無繳款書者,則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原核定稅捐之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若是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核定稅捐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權利或利益,可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其上級機關(國稅業務為財政部)提起訴願,例如: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或否准遺產稅應納稅額以實物抵繳有異議,這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的非核定稅捐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務必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相對應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大不同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7


逾請求權時效應付未付之帳款,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兼顧營利事業權利,如有特殊情形,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可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已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帳款,因未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實際未逾時效,遂將該應付未付帳款轉列其他收入核定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帳款,可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未能提示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張雅青 (07)7256600 分機71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8-07


2019年8月5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鼓山稽徵所 盧玲君主任 (07)5318422
撰稿人:蔡昕妤 (07)5215258 分機66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8-05


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至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5


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以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若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日將影響新、舊制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3月2日自配偶某乙受贈取得之房地1戶,而某乙係95年1月25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其取得日為95年1月25日,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並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倘配偶某乙係105年4月20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105年4月20日為其取得日,適用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且得合併計算配偶持有期間,則某甲持有房地期間(105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25日)超過2年未逾10年,應以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無論經計算後有無課稅所得額或持有期間之認定有無疑義,均應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66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8-02


建設公司之建築融資專案借款利息列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出售房地為業,並採合建分售型態,其向銀行建築專案借款利息費用應分別按「工地別」歸屬列帳,再視建案已完工未完工狀態,分別列報利息費用在建工程,不可全額列報利息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興建建物出售,建造期間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應歸屬建物成本,即在建物完成,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前應予資本化,作為在建工程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利息支出2仟5百餘萬元,係其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該公司已按「工地別」歸屬列帳,惟查其中利息費用1仟5百萬元歸屬未完工建物,應予資本化,不得列為當期費用,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1千5百萬元,並予以補稅2百55萬元。


該局並提醒,建設公司依合建契約代地主繳納土地融資專案借款利息費用,非屬建設公司經營本業之費用,不得列報利息支出。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8-02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請注意抵減上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得選擇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二種方式擇一採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惟仍應注意投資抵減上限,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2,160萬元,選擇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申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4萬元(2,160萬元X15%),惟該公司當年度核定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740萬元,依前揭條例規定,得抵減之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故其得抵減限額為222萬元(740萬元X30%),乃核定調減其投資抵減稅額102萬元(324萬元-222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注意法令規定之抵減上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孫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2


2019年8月1日 星期四

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案件,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稅款,倘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死亡日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上巿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抵繳,其得抵繳限額視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
、假設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1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高),可申請以該檔股票3萬股抵繳本稅300萬元(即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


、假設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9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A公司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則為18萬元【本稅3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即可以抵繳1800股(抵繳稅額18萬元/死亡日每股單價100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該局提醒如符合實物抵繳遺產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申請實物抵繳,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1


一年內不同期間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如有發生租屋自住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王君107年1月至6月租屋自住,租金支出金額9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120,000元×181天/365天=107年1月至6月扣除上限金額59,507元);107年7月至12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金額18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300,000元×184天/365天=107年7月至12月扣除上限金額151,233元),因王君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均超過規定的限額,僅能就限額部分申報扣除,所以王君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可減除金額分別為房屋租金支出金額59,507元及購屋借款利息金額151,233元。


該局提醒,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原則上不得同時列報扣除,惟在該二項費用支出之期間不重複之情形下,則得分別列報,民眾於申報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文山稽徵所 鄭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