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鼓山稽徵所 盧玲君主任 (07)5318422
撰稿人:蔡昕妤 (07)5215258 分機66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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