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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薪資費用及年終獎金,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僅於帳上估列,未具實際給付義務基礎者,屬未實現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稅查準)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該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應付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該公司於年度終了時,僅以會計分錄估列相關費用,未於公司章程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亦未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且無法提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之相關資料及給付標準。因該筆費用尚未具備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費用,依據營所稅查準第63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2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會計處理需要,雖得依權責發生基礎估列相關費用,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應注意營所稅查準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所稅組張股長 03-3396789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區國稅局 2026-06-16

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月薪100,000元,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經查核發現,甲君不論未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A公司每月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遂依前揭函釋規定,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分局、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13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得認列費用

為營造有利企業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財政部於今(28)日核釋,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財政部說明,公司基於集團企業發展,依上開法律規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從屬公司(例如子公司)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參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由於從屬公司未來可取得員工提供之勞務,上開採股份基礎獎酬從屬公司員工之交易,認屬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出資,再由從屬公司以該資金獎酬員工並於財務會計帳上認列薪資費用,考量該員工係提供勞務予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從屬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認列薪資支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8


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公司使用員工油電車輛執行公務所給予之補貼,如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核實報銷,應列為薪資費用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使用員工自有之油電車輛執行公務,因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乃約定照執行公務之行車里程計算補貼,應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並說明,公司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執行公務,如因事實情況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所支付員工補貼核屬薪資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88及89條有關薪資扣繳暨免扣繳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民分局 潘仁治分局長 (07)3228119
撰稿人:陳彥芬 (07)3228838分機67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9-05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2017-08-22: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所支付費用,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洽詢,該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不同;
(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免)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之處罰。

綜合規劃科 股長 許心怡(07)7256600 分機:77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8-22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2017-03-20:營利事業依法一次提撥補足額勞工退休金,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專戶餘額若不足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時,其差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


1.因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補提差額部分,


2.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


其提撥之金額不受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制,全數可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列報退休金費用170萬元,發現其中100萬元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數額,但104年度並未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以104年度不得列報費用,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1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年度,才能全數以費用列支。另外,營利事業日後勞工退休或資遣時,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蘇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3-20


2016年11月4日 星期五

2016-11-04:具公司法董事身分者之退休金提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對於具備董事身分者,營利事業可否為其提繳退休金,並得否認列為費用?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董事之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第2條規定之勞工。惟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董事係依國營事業管理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國營事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份,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因此,公司董事除係國營事業工會推派者外,公司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就會計帳務而言,亦即不得以退休金費用列帳。

楠梓稽徵所 助理員 蘇啟中(07)3522491(50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11-04


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2016-04-06: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費用,除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仍應證明其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應先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其支出對價所創造之收入,已全數貢獻(直接或間接)營利事業,且符合費用認列之真實、必要及合理性,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始可核實認列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營利事業申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支出,且主張係為確保順利達成客戶之交貨期限及品質,故派駐員工至供應商,負責生產產品之管控及驗收,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核,經該局否准認列渠等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主張派駐海外人員所從事之勞務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應提示下列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
一、派駐海外員工之業務職掌及擔任工作細項。

二、營利事業與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經濟活動(買賣、委外加工等)之合約(該合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之資料。

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具體工作明細之出差報告單。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4-06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2015-12-30: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提醒,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2-30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2015-02-2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享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


1.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


2.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3.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


4.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30%,得申請另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另明定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


1.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


2.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


3.特定行業、


4.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


5.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


6.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


7.有惡意挖角之行為、


8.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中小企業無前述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同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及「切結書」書表格式,將於財政部頒定後,以電子檔置於該局網站,供中小企業下載運用。

審查一科 稅務員 呂欣潔(07)7256600 分機:71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2/24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2014-05-13:檢舉虛報薪資事證明確,事後撤回檢舉,國稅局是否還會繼續究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查調下載個人所得資料時,若發現薪資給付單位或金額不符,懷疑被虛報薪資時,應先向開立扣繳憑單的單位查證後,確定有被虛報時再提出檢舉。扣繳單位應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如涉及虛報屬實,縱使私下與檢舉人和解,基於租稅公平正義,國稅局仍將繼續依法究辦。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虛報薪資案,隨後又撤案,徒增作業困擾。探究撤案原因,多係因檢舉人從事非固定性工作或臨時工,接洽人多為工頭,不清楚其受僱對象之營利事業名稱,或不明瞭薪資給付方式,於接到扣繳憑單後,未經查證即向該局提出檢舉,經查詢之後,始知為自己疏忽即撤回檢舉。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懷疑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實有被虛報之情事,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在他單位工作證明、領取薪資資料或在學、服役、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可避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強調,民眾提出檢舉時,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或經調查確有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案,該局仍會繼續依法辦理,並不因撤案即停止處理。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許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13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2013-12-24:職工退休基金專戶應與公司完全分離方得列報退休金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方得於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該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其孳息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主張申報利息收入中有1,000元係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之利息收入,非公司之所得,惟查該公司並未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並未與該公司完全分離,除核定公司短漏報利息收入1,000元外,該公司當年度所提撥之退休金費用100,000元,併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確實依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24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2013-09-10:營利事業虛列加班費,應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列報加班費問題,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而利用此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李秀英 04-23051111轉7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10


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2013-08-21:電視節目來賓配合電視公司指定議題發表意見,所領取的酬勞屬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電視公司給付所屬頻道談話性電視節目來賓酬勞,依其性質判斷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請電視公司於辦理扣繳時正確填報所得類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之判斷,須以提供勞務者是否以專業性勞務或技藝自力營生、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或純係受僱提供勞務收取酬勞而定,並非逕以承攬、委任或僱傭等契約形式關係區分。所以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經營業務之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及其他「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節目來賓參與節目錄製,配合指定議題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其提供勞務之方式,係由電視公司決定,且勞務提供(發表意見)具專屬性,來賓須自行完成,電視公司與節目來賓間具有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符合薪資所得的特性,與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營生,自行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等特性有別,因此,其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稅。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23111 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8/21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2013-07-23:買回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人員,不得列報營業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國外子公司人員,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不得列報為公司之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但營利事業與境外100%投資之子公司,基於財務會計企業個體慣例原則,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營利事業派駐子公司服務之人員費用,若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則其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皆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乙兩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均有將買回之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之員工,並列報為薪資費用之情形,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以非屬公司之費用為由,予以剔除補稅。

綜合規劃科 洪佳雯 03-3396789轉15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23


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2013-01-24: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月定額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不得免稅。

該局說明,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奬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僱用之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審查一科 陳玉子 03-3396789轉13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4


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2013-01-01:三節獎金是指那三節?

三節獎金是指農曆之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茲列示如下:









































節日名稱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農曆01/0105/0508/15
國曆100年02/0306/0609/12
國曆101年01/2306/2309/30
國曆102年02/1006/1209/19
國曆103年01/3106/0209/08

2012年8月8日 星期三

薪資查核工具上路 費用查核更進一步

因應營運全球化的趨勢,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經常會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派遣員工到國外子公司協助管理生產或行銷者,應特別注意支付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便薪資費用順利獲得認定。

該局表示,依企業個體原則,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分別之獨立法人,主體及會計處理均應獨立處理,也就是應分別列報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臺灣母公司派遣員工到境外子公司服務,如果無法證明費用必要性及合理性,也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勞務報酬者,相關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就不能列報為臺灣母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已開發完成「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這項系統具有將營利事業員工薪資扣繳資料及移民署入出境紀錄快速交查比對功能,國稅局可完整掌握由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

該局曾運用這項查核系統,發現轄內甲公司原為製造業,後來其生產部門於95年間陸續外移至大陸,97年已轉型為買賣業,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列報20多位長期派駐大陸的員工薪資費用2,0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大陸人工成本較低廉,所以將製造部分移往大陸子公司生產,但為掌控產品品質,需派遣員工至大陸協助子公司管理生產及品質管制等事宜。因甲公司無法對這些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證明,經國稅局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及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認為這些費用並非屬甲公司營運所需,甲公司因此被調減相關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伙食費等共計2,300多萬元,甲公司雖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係各自獨立之法人主體,應各自就其銷售之貨品及對象負瑕疵擔保責任,甲公司主張其派遣員工至大陸子公司監控生產流程及品質管制,縱然屬實,但甲公司員工替大陸子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已逾越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範圍,甲公司並未列報向大陸子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又未能證明該服務費用已反映於甲公司向大陸子公司進、銷貨價格中,國稅局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剔除甲公司外派員工之相關薪資支出,並無違誤。

類此案件南區國稅局運用「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而調增服務收入或調減人事費用,近3年來累計調整所得額已超過5億3千餘萬元。這項系統可以提供全面、快速且明確的分析結果,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長期派遣員工赴國外子公司服務時,務必注意檢視支付員工薪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被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鄭科長 06-229801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8/8


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核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課稅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至第10項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於本(101)年2月20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增列公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範,財政部配合核釋相關課稅規定。

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發行人配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如股票轉讓權、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及取得之股利處分權受有限制等);倘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財政部說明,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受有限制,並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者,其公司費用認列及其員工所得課稅規定核釋如下,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一、營利事業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酬勞成本費用化規定部分:

(一)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本年5月18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139號函釋規定,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之薪資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參照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97年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各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員工未能達成既得條件,發行人依發行辦法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因公司於給與日計算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及既得期間每年應列計之薪資費用時,已考量離職率因素,且員工於既得期間離職情形,將逐年反映於當年度及以後年度薪資費用之變動,最終於既得期間屆滿當年度將反映正確薪資費用金額,故尚無另行將已認列薪資費用中屬於未能達成既得條件員工部分之薪資費用轉列離職當年度收入課稅問題。

(三)倘最後年度因員工實際離職情形超過預估數,致既得期間最後年度按實際達成既得條件員工計算之酬勞成本公平價值得認列薪資費用之金額,小於以前年度累積已認列薪資費用之金額者,該超額認列費用部分仍應參照上開財政部97年令列為當年度收入課稅。

二、員工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所得課稅規定部分:

(一)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者,公司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參照財政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及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規定,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

(二)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2/7/11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列報海外派遣人員薪資,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一般而言,並無須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不過,如因特殊情形確有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必要者,所列報的薪資費用,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機械廠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長駐大陸地區人員之薪資支出600餘萬元,雖已取得薪資印領清冊,並依規定扣繳,亦說明派遣人員係因應該地區快速成長之售後服務工作所設,為該公司憑藉良好的售後服務穩固銷售業績所必要,不過,經該局審視所提供資料,其中300多萬元並無法證明確實與其經營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

審查一科 王永富 06-22980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