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2016-04-06: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費用,除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仍應證明其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支付薪資之事實外,應先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其支出對價所創造之收入,已全數貢獻(直接間接)營利事業,且符合費用認列之真實、必要及合理性,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始可核實認列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營利事業申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支出,且主張係為確保順利達成客戶之交貨期限品質,故派駐員工至供應商,負責生產產品之管控及驗收,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出差報告單相關證明文件供核,經該局否准認列渠等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旅費等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主張派駐海外人員所從事之勞務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應提示下列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
一、派駐海外員工之業務職掌擔任工作細項

二、營利事業與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經濟活動(買賣、委外加工等)之合約(該合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之資料。

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具體工作明細出差報告單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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