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2016-04-11: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符合「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增僱員工薪資額外加計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除原來的增僱本國籍員工加成減除外,自105年度起適用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則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忘了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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