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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4日 星期四

公司因處分免稅資產發生之費用,如於年度結束前未處分完竣,應轉列遞延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買賣房地及有價證券為業,於處分房地及有價證券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如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勞務費較10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甲公司欲處分103年度以前取得之土地及國內公司股權,聘請專案顧問給付之勞務費用2,250萬元所致,甲公司全部列報當期營業費用,經查核發現該土地及股權105年度僅部分出售,該局遂按資產已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准予認列當期費用395萬元,其餘勞務費用1,855萬元予以調整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處分免稅資產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如於年度結束前未全部出售者,應按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轉列遞延費用,不能全數列報當期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7-04


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公司結束營業其未攤銷裝潢費申報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租賃期限未滿而結束或遷址營業時,該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無須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之裝潢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分攤提列。惟遇租賃期限未滿營利事業解散或遷址營業,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說明如下:


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裝潢費用,屬租賃改良,帳列未攤銷費用者,應按效用年數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變更營業地址等因素,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附提前解除租約或他遷等相關證明,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免向稽徵機關報備。另外,該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列報收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莊敏妍 (04)25291040分機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3-26


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2012-08-30:營業人購買土地如果閒置不用,則該購地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費用,須視土地用途而定,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表示最近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閒置土地高達10餘億元,且帳載利息費用8,000萬餘元,惟未將該閒置土地相關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是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支出2,000萬餘元,轉列為遞延利息,俟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係指非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賺取差價等為目的之土地均屬之。另外,土地如已供營業上使用,但因景氣不佳或計劃改變等因素,不再供營業上使用,則其土地借款利息應自非供營業上使用之日起,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為免影響納稅人權益,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 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04-23051111轉620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8/30


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公司的研發權利金報對了嗎?

為了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促進產業創新,提升國際競爭力,公司的研發支出如果符合規定,即可享受租稅優惠。其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的權利金支出是公司經常列報的項目,但是,往往因為沒注意到相關細節規定而遭剔除,南區國稅局指出2項容易出錯的情形,提醒公司自行檢視。

首先,公司如有支付給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且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但又列報在研發投抵支出項目,那就不對了!因為符合免納所得稅的權利金,是以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能供生產使用、提高產量或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之技術為準,依照立法意旨,給予免稅優惠,是因為使用該項權利能立即直接有助於我國整體產業技術提升,如果公司是用於研發,即不符合立即直接提升產業技術的要旨。因此,公司必須決定,是要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還是要自己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因為這兩項租稅優惠目的不同,不能同時適用。

其次,公司容易誤將已支付的權利金全部列報為當期支出,沒有按使用期間攤折認列,尤其在期末簽約時影響更大,該局最近查到轄內某家公司,97年度列報了7百萬餘元研發權利金支出,經審核相關合約書,發現這些權利使用期間只有1年,合約生效使用日期都在年底,當年度可列報攤折金額僅58萬餘元,餘6百多萬元應轉列下期。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已經申請免納所得稅的權利金不能再列報為研發投資抵減支出,而且要記得依專利權合約計價方式,按期攤折認列費用,小小細節影響大,公司千萬不要疏忽了!

稽核科姜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6/3


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預售房屋廣告費應列遞延費用

隨著經濟景氣回升,國內房市亦跟著熱絡,建商順勢推出高價位住宅,部分採用預售方式,也就是先售後建,因此在推出新建案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預售成數,可是預售屋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支出。

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說明,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五花八門,有製作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印製精美目錄海報、播放電視廣告、裝置彩牌及電動廣告等,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性質,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必須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才能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公司於96年推出標榜具有多功能及頂級建材豪宅,並且採預售方式,預計97年完工交屋,甲公司96年度就為該建案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精美目錄海報宣傳外,並在建案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製作大型廣告看板,支付廣告費用600餘萬元,並在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之廣告費,國稅局查核時認為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0餘萬元。

邱局長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及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科目中,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免逐年攤提。所謂創業期間,係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同時規定 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凡是98年5月28日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法務一科 連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應遞延到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故企業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土地借款利息支出則會因其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會有所差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原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時,即受限於都市計劃的使用規定而不能興建廠房,且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使其達於可供營業上之使用,乃核屬閒置土地,將其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補徵稅額50萬餘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若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土地,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9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有遞延效益者可分3年攤提

所得稅法第64條(預付費用及遞延費用等之估價)
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程式語言設計(軟體費),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并有遞延效益者,得比照商業會計法第5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分3年攤提。
(財政部74/02/08台財稅第11693號函)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開辦費之核認,應以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開辦費之核認,應以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限。至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或設立後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按其性質分別列支:
一、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屬開辦費。
二、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除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之費用。
該局查核A 公司於正式營運前,給付2億3千餘萬元之違約賠償金,列報開辦費,並分10年攤提費用,惟因上開賠償金為懲罰違約性質,與公司之設立無關,又系爭賠償損失對未來公司之營運並無遞延效益之情事,故否准分年攤提費用。
該局呼籲,公司對開辦費之核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或正式營運日前所發生之一切費用,並非均得以開辦費列支及分年攤提。
法務一科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如有閒置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列有固定資產-土地金額5億餘元,經查其中於同年3月間新購入土地2億餘元為未經利用之閒置土地;另外,公司銀行借款於同時間亦增加2億餘元,因公司無法提出以自有資金購買上開閒置土地之證明文件,於是被國稅局認定其資金來源係向銀行借款而來,乃依規定以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3.5%計算,調減利息支出800餘萬元,補稅額200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另外,「閒置資產」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係被歸類為「其他資產」。因此,營利事業若有閒置土地,正確作法應帳列為「其他資產」,而非「固定資產」;其購置資金如係借款而來,則其借款利息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國稅局補充說明,如納稅義務人能提出係以自有資金購置閒置土地之證明文件(如資金來源去路表及資金流程等證明),則其帳上利息費用可免被轉列為遞延費用;反之,倘經分析無法證明係以自有資金購買,則國稅局將依前開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就該利息費用予以遞延。該局表示,又快到報稅的季節了,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結算申報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王復慧 (04)23051111轉713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