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免逐年攤提。所謂創業期間,係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同時規定 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凡是98年5月28日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法務一科 連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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