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居留183天-海外所得課稅基準

【崔慈悌、王信人/台北報導】個人海外所得99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衝擊僑民台商回國投資意願。僑委會19日表示,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已承諾會慎重考慮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並強調海外所得是指個人所得非營利事業收入,匯入國內的海外資金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而課稅。

賦稅署昨天表示,海外台商的要求,還在研究中,若有特殊情形可視個案認定。

僑委會委員長吳英毅日前在立法院透露,由於明年起「個人海外所得」將納入課徵基本所得稅額,引發海外部份僑民台商疑慮,僑委會將與財政部溝通,希望能比照僑生回台居留累計超過183天才服兵役的規定,讓居留合計超過183天的僑民才需納入課徵對象。

僑委會副委員長許振榮偕同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名譽總會長吳松柏等人赴財政部拜會,溝通此議題。

台商代表對於「返台投資匯入資金」與「海外所得」如何認定海外所得金額涉及之匯差如何計算政府能否確實課徵僑民海外所得等提出疑慮,認為政府如果不釐清將造成僑民心理恐懼,影響僑民台商回國投資意願,造成「為了幾粒芝麻而失掉一塊大餅」的後果。

許振榮也表示,現行規定對於在台有住所者是以「經常居住」為課徵標準,在執行上容易引起爭議,建議財政部可以考慮比照僑生回台居留累計超過183天才服兵役的規定,不論僑民在國內是否設籍或有住所,均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以維持法律的一致性。

張盛和強調,「基本稅額」的精神是對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收入者所訂的稅制,一般在僑居地國內已繳納個人所得稅者並不在課徵對象之內。

至於海外所得,張盛和表示,這是指個人所得,並非營利事業收入;匯入國內的海外資金也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而課稅;在僑居地已經繳的稅也可以扣抵。

他承諾會慎重考慮僑委會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的建議,並指出在民國100年5月開始課徵99年度所得稅之前,將會透過僑委會和各駐外單位加強和僑台商的溝通。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現行做法,台商如果有戶籍,就算是所得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的「經常居住者」,如果整年都沒有回國,採就源扣繳20%,如果住1天以上,就要合併申報,但有特殊情形,可以個案認定。

工商時報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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