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稽徵法翻修-增訂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刪除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用強制執行的規定,也就是未來民眾逃漏稅被罰,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

名模林志玲日前遭財政部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因為漏稅連同罰款要補繳上千萬元,為此林志玲提出行政救濟。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林志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認前,可以免繳罰鍰。

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類似林志玲這種案例,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也須先繳交應納數額的半數,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否則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被稱為是「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表示,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為拖延罰鍰的繳納,而提起行政救濟,因此決定刪除。

在此條文施行前,已裁處的罰鍰處分,不適用此一新規定;此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

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發票,修正草案中則改採限額處罰,罰款最高不得逾100萬元,未來九成以上因短漏開發票而受罰案件,罰款就可望大幅減輕。

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的罰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讓責罰相當,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修正草案也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苛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增訂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執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的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表示,原本稅捐稽徵法對於「補稅」提起的行政救濟規定比較嚴格,若對於國稅局復查的結果不服,要進一步提起訴願,必須先繳納半數稅額,才不會因欠稅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但針對「罰鍰」所提起的行政救濟則比較寬鬆,根據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納稅人如果對於稅捐機關處分的「罰鍰」不服,可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而且不用先繳納半數稅款,也沒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

但在稅捐稽徵法修正後,不只針對補稅本身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必須先繳納一半稅款,往後就連對於補稅之外的罰鍰提起行政救濟,也要先把半數稅款繳完,否則同樣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2009/10/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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