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海外所得課稅因應之道

【謝奇璋/台北報導】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已確定在2010年落實,然而,是不是每一個人都會受到海外所得課稅的影響呢?首先,納稅人必須先確定該筆收入符合「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若符合的話才開始計算海外所得對各人的影響程度。

翰鼎顧問公司資深顧問張淵智表示,並非所有從國外匯入的錢,都符合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的定義,經常令人誤解的像是,個人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而獲得從外國公司匯入的報酬就不符合「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收入反而屬於個人綜所稅的應納稅範圍;換句話說,如果納稅人誤以為匯自國外的錢,一定就是海外所得而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的話,還是會有罰則產生的,這點值得納稅人多加留意。

再者,個人直接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得的盈餘或淨利,存放在國外的利息收入,甚至是將國外房產出租的租賃所得出售的交易利得等,這些符合海外所得課稅的收益,一旦分配或實現到個人身上時,只要超過每戶免計入的新台幣100萬元門檻,就應該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辦理;至於該些收益是否會影響到個人應補繳納稅,那就要看涵蓋該些收益後的基本所得額,扣除新台幣600萬後,所計算出來的個人基本稅額是否超過個人綜所稅,才能再加以判斷了,換句話說,並不是每一塊錢的海外所得都一定有納稅的機會;然而,即便該些收益是匯入個人的海外帳戶內,該些收益仍然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所謂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而且業已實現了,因此,依法本來就應該誠實申報,這點納稅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雖然,海外所得課稅是在2010年起才開始實施,在此之前符合海外所得的收益仍未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另外,如果匯入台灣的款項若屬於投資款融資款等不符合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定義的金額,也不受海外所得落實課稅的影響,但納稅人最好能充分備妥相關證明,以適時佐證在2010年後匯入個人帳戶內的金額,確屬海外所得落實課稅之前所獲得的海外收益,或不符海外所得課稅定義的資金,以避免不必要的稅賦風險與困擾。

工商時報 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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