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於法免稅-政府不說,照價收

彰化縣余姓男子繼承位於北縣板橋市的巷道私有地,台北縣稅捐處去年向他課徵地價稅,余繳稅後才得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可免徵地價稅,申請退稅,但稅捐處以「逾時申請免稅」拒絕退稅,余不服提出訴願,北縣訴願會撤銷稅捐處的處分。

北縣稅捐處表示,將儘速通知余姓男子領回去年繳交的地價稅一萬五千多元;但強調此案不能視為通案。

北縣訴願會的決定,推翻了財政部函示「地主應負申報協力義務」的解釋,訴願會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廿二條第五款規定「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應由工務、建設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單位,列冊送稽徵機關逕行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稅」,因此決定撤銷北縣稅捐處不退還稅款的原處分。

此外,余姓男子的祖母在七十九年過世,北縣稅捐處卻仍向余姓男子的祖母課稅十幾年,稅捐處坦承因稅籍有誤,十幾年來寄給納稅義務人的稅單都無法送達或強制執行,因此雖開徵卻沒收到稅金,已陸續註銷。

余姓男子七十九年繼承祖母板橋市重慶段三筆已闢成公共使用巷道土地,其中兩筆北縣稅捐處去年才改成向余姓民眾課徵地價稅、共一萬五千多元,另一筆民國八十三年即向余姓男子課稅。

去年十一月,余姓男子得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依法可免徵地價稅,向北縣稅捐處申請免徵,遭稅捐處以「申請日已逾開徵四十天前申請」拒絕。

余姓男子兩度向稅捐處申請返還三筆土地所繳過的地價稅,都遭稅捐處拒絕,轉而提訴願。北縣訴願會討論後,決定撤銷稅捐處不返還的處分。

【2009/10/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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