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個人海外所得-依規定繳稅

台南市卜先生問:個人海外所得是否應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股票買賣是以股票買賣交割日、基金是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給付日;另外,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其他所得等係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海外所得已依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也可依比率扣抵基本稅額

【2009/10/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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