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零稅率打勾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其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營業人於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可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證明文件,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常因買受人使用免稅卡而誤勾選免稅欄,並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不但無法退稅,其已支付之進項稅額尚須按比例計算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須於銷售時取得上開證明文件,且須依規定計算銷售價格,始得申請適用零稅率。稽徵機關審核時如發現證明文件有缺漏,經通知後仍未能補正者,須改按一般率稅計課,造成稅負上的損失,營業人務必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李股長 (02)28951515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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