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營業縮小-無須改查定課徵

台南市安南區王小姐問:其火鍋店原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但因近年來的銷售額低於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下,是否可改變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營業人既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之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若商號縱然營業額低於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下,一旦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也不可變更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


參:財政部78/1/27台財稅第781138630號函


註:變通方式,請洽本所。

【2009/10/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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