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稱「登錄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如比率均在7%以下,除符合前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如比率均在10%以下,除符合前稅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重複登錄等情形。

該局舉例,(一)甲營業人98年1-2月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98年3-4月以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又重複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符合「登錄錯誤」範圍,且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未達7%,故可適用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二)乙營業人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交際費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屬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範圍,無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量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萬一疏忽而「登錄錯誤」時,可享有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以維自身權益。

中北稽徵所 雲股長 (02)25024181分機3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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