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營業登記6-承包學校餐廳-應登記繳稅

宜蘭柯先生詢問:在學校承包經營餐廳,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學校所設員生餐廳,專供該校員生使用,如其經營型態係由學校負責提供營業場所設備,學校本身不提供資金,也不負盈虧責任,有關餐廳收支盈虧營運資金廚工僱用,均由承包商負責者,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呼籲在各級學校所設立的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教職員生餐廳,以承包方式經營之餐廳業者,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2009/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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