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招待經銷商旅遊-可列交際費

善化鎮沈先生問:公司招待經銷商出國觀光的費用可否列交際費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推廣業績,往往會招待經銷商赴國外觀光旅遊發放獎金,以做為獎勵,對於這項支出,營利事業僅附旅行社所開立的收據做為憑證,對相關受招待經銷商的名冊憑證,並未保存,查帳時遭剔除並補稅。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的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惟上項費用的列支,應檢具受招待的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故營利事業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的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2009/10/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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