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並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該局指出,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
      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
      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
      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
      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應注意取得並保存上述有關之證據,做為外銷損失之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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