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接受政府補助-應列年度收入

新營市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須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2009/10/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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