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大陸新頒13稅函-台商必知

【張國仁/台北報導】中國大陸中央政府以國稅函財稅函,在今年內發布13件函令關於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最新稅務規定變動,年底將屆,台商報稅應提前充分瞭解,以免漏報遭罰。例如,今年國稅發函88號財稅函57號新規定,須經稅局審批的資產損失,應在本年度終了後的45天內提出申請,即每年2月15日前申報稅前扣除,為台商必知的重要項目之一。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KPMG)所昨天邀請其在中國的稅務合夥人孫桂華李瑾倆人,在台大集思會議中心國際廳,舉辦研討會,現場400名台北各企業會計或財務主管擠爆會場;KPMG並在台中、台南及高雄等3地,透過視訊方式與台北同步傳訊會場兩位稅務專家和與會者的互動問答實況。

多名與會台商會計主管積極詢問大陸新企業所得稅等稅法函令內容,主要是年底就要結帳報稅,但今年中國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發布的最新函令,多數人如墜入五里雲霧,而大陸的漏稅罰很重,企業各界對於申報今年的稅務已經拉起警報進入全面「備戰」狀態。

大陸主要稅制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即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稅率17%)及營業稅(如台灣的勞務所得,即無進項憑證的行業;此部分不可扣抵)最新規定,今年新發布6件國稅函及7件財稅函,這13件新的函號規定,對台商報稅影響重大,應為台商報稅必知訊息。

以國稅發函88號及財稅函57號為例,主要規定企業所得稅中關於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孫桂華表示,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確認或發生當年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須經局審批等兩種損失。

自行計算扣除損失包括,


1.正常經營活動中因銷售、轉讓發生的損產損失。


2.各項存貨的正常損耗。


3.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對此部分損失,需要保留好證據以備查核。

須經稅局審批的損失則有:需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企業內部證據,並應在本年度終了後的45天內提出申請,即每年2月15日前;審批扣除後,企業的主管稅局會進行實地核查。

工商時報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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