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對外廣告招攬業務請注意!刊登非屬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得執行業務範疇者,恐有觸犯同法第17條第3款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規定,如經查明屬實,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26條第6款規定應付懲戒。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記帳士在登錄區域內,得執行業務有: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已有記帳士因刊登不得執行業務項目,經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決議警告處分在案;在此呼籲記帳士於報紙、網頁刊登廣告或印製名片等管道從事業務招攬時,僅能刊載得執行業務項目,不得且應避免刊登易使人誤認其有提供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業務項目,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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